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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援判決中的人權與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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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早前,終審法院判定政府限制新來港人士需住滿7年才可申請綜援乃違反基本法,要求政府取消。其後,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回應指「裁決無可避免一定增加明年福利開支」、又提醒市民「再多的儲備,也有耗盡的一天」,似乎一再強化「新移民會耗盡香港公共資源」的論調。另外,有人指責原訴人孔女士利用法律條文,反映新移民正在進一步搶奪香港福利,擔心日後其他社會福利都會以同樣方法被享有,損害本土利益。新移民是否只因「貪福利」而來港,法律是否被濫用公共資源的運用是否只能維持現狀、不能重新調配? 上周四,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舉行〈從終審法院的判決看香港的人權、公義與社會排斥〉論壇,邀請了莊耀洸律師、中大政治及行政政系副教授周保松、關注綜援低收入聯盟組織幹事李彥豪及中大社工系副教授黃洪出席,分別從法律角度解釋法庭的判詞,也從綜援發展、政治哲學及綜援現況等作出分析。

中大政政系副教授周保松指在論壇開始時,提到公共討論的倫理。他留意到終審法院的判決引起了很多市民的討論,但彼此未能好好聆聽意見,也未能進行有建設性的討論,不同意見的人各自歸類成不同派別,有些企圖以語言暴力壓倒對方。周保松指出討論的前題是各人都有機會「錯」,沒有人的觀點是必然的「對」,所以公共討論的目的不止是肯定自己持有的觀點,而是尋找「真」、「合理」的答案。他又指出在討論時,不少人理所當然地標籤新移民為「懶人」、「蝗蟲」,輕視了這些歧視性的標籤對新移民帶來的傷害,使他們在社會中得不到平等的肯定,自覺是低人一等的弱勢群眾。

莊耀洸:綜援制度與單程證目的不符

莊耀洸律師指出判決最主要的爭論在於基本法第36條與145條。第36條提到「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香港居民定義是居港一年,香港永久性居民則是住滿七年。第145條則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莊耀洸指,單程證制度的主要社會目的是幫助家庭團聚,也是人口增長的來源。判詞提到社會保障計劃和單程證計劃應該一致配合,一方面鼓勵家庭團聚,另一方面拒絕給予貧窮單程証家庭最低的福利援助,兩個政策之間的矛盾並不合理。至於財政的問題,莊表示政府財政赤字只分別在02/03及08/09年度出現過,而當中很大程度上是因外匯基金處理不佳所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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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保松:權利的優先性

周保松認為,基本法精神體現了香港是個以權利為基礎的社會,其特點是權利以個人為本,而且這些權利是平等的,每人都享有,例如每人都享有遊行集會、言論、思想自由。根據自由主義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的理論,自然權利先於國家而存在,政府的正當性是在於可以保障每個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即使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發生衝突時,政府都不能以社會整體利益凌駕個人權利。若公共政策只以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為考慮,只求增加社會整體效益,往往會犧牲個人權利。如果公眾認同權利是民主社會中最核心的基礎,就應該給予權利一個優先的位置。

給予權利優先性,即社會需要保障個體最基本的利益。周保松指出,社會福利保障是一種權利,保障每人的基本需要。當社會中有公民的基本需要未被滿足,政府有責任和義務提供最低度的安全網,以保障他們至少能生存(survival),防止因欠缺最低度的經濟基礎,而令公民權利成為空談的形式權利。周保松指出現時香港有大約一百萬人生活在貧窮線下,貧富懸殊十分嚴重,可見即使政府提供綜援,給予最低的援助,香港依舊是個不公正的社會。

周保松回應台下觀眾提問時,認同社會上另一個討論焦點是「新移居是否香港人」。根據終審法院判決,香港福利政策違反憲法賦予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及非永久性居民)申請綜援的基本權利,周保松指若不認同基本法對香港居民的定義,可嘗試以釋法等方法去修改和解決,但不應擅自將基本法中的「香港居民」簡化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以各式各樣手法打壓、趕走「非永久性居民」,因為這些是不尊重法治精神的做法。

李彥豪:基層街坊表示「唔忿氣」

關注綜援低收入聯盟組織幹事李彥豪指出,不少基層街坊對新移民不需居港7年便可申請綜援表示「唔忿氣」,李彥豪續以數據逐一說明市民對新移民在港生活的迷思。根據2011年數字,新移民的離婚和分居比率與全港情況相若,批評新移民以假結婚手法換取港人身份的說法並不合理。另外,李彥豪指出居港少於7年的綜援受助人數有下降的趨勢, 2004年合共有72,816人,2011年17,621人,2012年已跌至14,843人,獲得豁免的主要原因包括單親、低收入、健康欠佳等。此外,接近27萬宗綜援個案中,超過7成是給予年老、單親、健康欠佳及永久性殘疾,失業和低收入只佔綜援個案中的8%和3%,所以斥責新移民「懶惰」,不工作卻霸佔香港福利資源並不凖確。

黃洪:新移民在港受到社會排斥

中大社工系副教授黃洪教授指出,新移民在香港受到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不止是個人的不幸,而是結構性的忽略所引致。香港於70年代設立公共援助(公援),受助人獲發放現金援助,有關金額只包括食物開支。1998年,社會福利署作出檢討,提出「投入社會、自力更生」的政策目標,傳達「有工作總勝於沒有工作”」、「低工資總勝於沒有工資」等訊息。另外,所謂「自力更生」着重在監察綜援人士有否去尋找工作,但真正協助綜援人士重回勞動力市場的措施反而不多,效用亦不夠強。援助金同時帶來負面標籤效應,將接受社會福利者建構成「最不能自助者」的弱勢社群,需要以社會資源來救濟。

編輯: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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