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綜合家庭服務關注組
回應警務署長有關家暴條例的言論聲明
警務署署長曾偉雄先生於2015年3月21日回應傳媒查詢時,指稱「家暴是指配偶,或有親密關係,不論性別伴侶之間的暴力,如果不屬於這個範圍就不是家暴,因此家暴指引不適用 (於梁齊昕事件)。」(參考報導:香港電台) 可惜,曾偉雄先生的言論展示了他對家暴問題的錯誤理解及無知,亦嚴重地誤導公眾及家暴受害者,本會及關注組對此表示極度不滿及遺憾。
根據社會福利署(下簡稱「社署」)處理親密伴侶暴力個案程序指引 (二零一一年修訂版)的第五章有關警務處處理案件的部份,清楚指出「警方訂有清晰的行動程序及指引,規管警務人員應如何處理在《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第 189 章)下涵蓋的親屬關係人士之間所發生的暴力事件。」當中《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第 189 章)的第3、3A和3B條,所有家庭或親屬關係的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叔伯兄弟、姨媽姑姐以至同居人士等等,不論年齡、性別、全血親、半血親或憑藉領養關係的,均一律受條例保障。
此外,任何人士亦受到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的保障,其中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指出,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第40條「普通襲擊」罪亦指,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換言之,有關法例亦涵蓋成年子女與父母間的暴力事件,警方亦應按照有關法例指示處理同類個案。
關注組綜合前線家庭服務社工的經驗,在處理成年家人間的暴力個案時,一般而言亦會以社署的處理親密伴侶暴力個案程序指引 (二零一一年修訂版)為基礎,進行一系列的危機評估及介入,了解暴力的性質、日期、頻密程度及模式,評估受害人的安全情況,是否得到適當的保護,也會與受害人協商,制訂合適的福利及安全計劃。
指引亦清楚寫明社工若懷疑事件已涉及某些罪行,應建議受害人向警方舉報。在先處理危機中的即時需要後,社工應盡可能爲受害人、施虐者及其家人制訂並實行適當的治療計劃(例如:輔導、陪同受害人到醫院接受檢驗和治療、安排入住庇護中心等等。)
目前一個常見的挑戰是,施虐者願意求助的比率仍然偏低,使社工在介入時出現困難。加上「家醜不出外傳」的心態下,有些受害人在報警以後,因施虐者拒絕服務而無法跟進的情況亦時有發生。
關注組建議警方應在每一個案、包括父母、成年子女、親屬間的暴力行為,都嚴格依照家暴指引進行調查,亦應按需要作出適當的拘捕行動。對於曾偉雄先生有關家暴指引的言論,本會及關注組對此表示極度不滿及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