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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泰的開場白︰淺談刑事法援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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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法律年度開始,首席大法官、律政司司長、兩大律師行業領導人循例發表演辭。輿論大多集中談及四人如何回應近日的火熱話題︰佔中、政改,乃至新移民綜援案等,但對於大律師公會主席在演辭開場白的主題︰法律援助制度,除了《852郵報》外,其他媒體卻較少觸及。

首次為法律年度開啟發言的公會主席石永泰,一開始自嘲為「跳線的唱片」,因為大律師公會又要提及法律援助;但今年的談論焦點稍有別於以往。石大狀的前任公會主席,包括林孟達、高浩文,乃至尚未入朝的袁國強,其實也有談到法援制度,但主要泛論法援機制的重要性,或者民事法援的情況;像石永泰那樣痛斥刑事法援制度,實非常見。

法援律師的律師費,並不是按照律師平常的收費額決定,而是由《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內的收費表規定;當中按照工作類別及案件涉及的法庭級別等,劃分律師及大律師可收取的費用。

以一個要在區域法院代表被告、兼負責出庭答辯的法援律師為例︰假設案件在答辯、審訊到判刑的程序,總共需要上庭四天,而律師使用的準備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下限,那麼這位律師可以收取的費用上限,大約如下︰

  • 準備費用︰$10,095 / 8小時
  • 答辯 + 審訊 + 判刑︰$10,095 + $11,190 X 3 = $43,665
  • 律師費總數︰$10,095 + $43,665 = $53,760

收費上限並不會隨年資、經驗、能力等有所調整,所以就算是甚具年資的老行尊參與法援案,基本上也只能按表收取費用上限。在上文例子中,律師在案件準備階段的時薪大約為$1,260;假設答辯、判刑各用半天完成,審訊用盡兩整天,上庭日的時薪上限為大約$1,800,全案平均時薪上限就是約$1,680;與此相比,一個年資五年、參與區院民事案的律師,即使只是負責準備案件讓大律師上陣,已經可以按堂費標準,每小時收取$1,600至$2,000不等 (1)。

現實之中,甚少有區院案件可以只花四天就走完由答辯到審訊到判刑的過程;案件越複雜,牽涉時間就越長,甚至可能需要聘請大律師加入案件;我們也不難想像,爭議越繁複,案件越耗時,「法援價」與「市價」的差距肯定越大,而參與律師所「倒貼」的人力物力,亦越可觀。

換言之,現時的刑事法援收費表,根本鼓勵不了較具才能、經驗較豐富的律師,參與協助法援案。這裡絕無對參與法援律師不敬之意。事實上,雖然筆者任職法援律政書記不過兩年,惟有幸耳聞目睹不少認真、盡責、深具犧牲精神的律師與大律師,敬業樂業,做足功課,在公堂上為財力單薄的被告人據理力爭;奈何,沒太多律師可以長年累月為貧窮被告「捱義氣」,如果情況持續,勢必同時在質與量方面,影響刑事法援的質素。

事實上,目前的刑事法援收費制度,已經不是最差的景況。誠如石大狀所言,目前的刑事法援收費,是當局在去年按通脹調整後的結果。在2012年以前,法援律師和大律師甚至只有出庭薪酬,連上庭前準備也是無償勞動;律師不會獲發參與大律師會議的時薪;當時律師參與上訴庭中的法援案工作,每小時的收費,竟然只是570大元 (2)!前大律師公會主席余若薇就曾經打比方說︰一個大律師為了準備一宗上訴案,要用上三、四個工作天,啃讀原審紀錄、查找案例、整理上訴理據、向法庭送交上訴通知,但這一切所換來的酬勞,大約就和裁判法院當值律師出庭半日差不多 (3)。

律師專業一直抱怨,同是法援案,民事與刑事律師的待遇甚有差距;政府則一直堅持,民刑性質有別,兩個法援制度的律師收費差距,只可收窄不可劃一 (4)。但正如吳靄儀在立法會所言︰刑事制度的價值甚至只應比民事制度高,而非更低,因為它攸關公民的人身自由 (it concerns the liberty of the citizen);律師願意為此少收甚至不收費用,以確保公義彰顯,但若刑事法援律師當中人才匱乏,最終會損害刑事法援的質素 (5)。

政府答應會在今年三月再次檢討整個刑事法援的架構 (6)。法律界固然不想政府原地踏步,惟更不得不防當局時刻只著眼資源效益,終致走火入魔,步英國司法後塵而走上歪路。2012年,Chris Grayling 以非律師專業身份擔任司法大臣,開三百四十年來的先河,上任後的「見面禮」,就是宣佈每年大削刑事法援經費二億二千萬鎊,要求律師行以近乎「價低者得」的方式「競投」不同地區的法援服務,甚至一度建議限制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律師會等團體的堅決反對下,政府收回限制被告選擇權的瘋狂建議,但維持引入地區競投制度,並設立警署及下級法院案件的收費上限。全國數以百計大律師和律師穿戴整齊後,聚集在各地法院門外,罷工半天抗議。

回到香港,在法律年度開啟日,法律界用上華美辭藻暗中較勁,客觀上有助豐富社會對「法治」的認知;但除了政府更迭、三權分立,我們能否維持優質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制衡當局的檢控大權,確保公義得以在刑事程序實踐,是同樣不容忽略的課題。

延伸閱讀︰

  1. 石永泰資深大律師︰〈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2014年1月13日。
  2. 民政事務局、法律援助署︰〈就刑事法律援助費用、檢控費用及當值律師費用︰每兩年進行一次的檢討〉,2013年6月。
  3.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ransforming Legal Aid: Next Steps", 5 September 2013.
  4. Shirbon & Pitas: 'UK Barristers Stage First Ever Strike over Legal Aid Cuts', http://uk.reuters.com, 6 January 2014.
  5. 'Crime Doesn't Pay', http://www.economist.com, 11 Januar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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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立法會秘書處︰〈刑事法律援助費用制度〉,頁4,2011年4月8日。
(2) 立法會會議紀錄,頁 4543-4544,2012年2月29日。
(3) 同上,頁 4547-4548。
(5) 同上,頁 4546。
(6) 立法會會議紀錄,頁 2400-2401,2013年11月27日。

(圖為編輯所加,取自蘋果日報)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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