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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提名縱容貪污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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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越來越明顯:中央政權正在充份利用「談不攏便拉倒」的「優勢」,肆意搶攻,毫不講理,否則,譚耀宗不會連「普選未必平等」這種話也說得出口。

俞正聲提出「愛國愛港」,喬曉陽說要「機構提名」,譚惠珠指「選舉權並不包括提名權和參選權」,甚至有人到「真普聯」的研討會搗亂,和譚耀宗「普選未必平等」的話,全都是廉價手段,如果成功「偷雞」,自然檢到便宜;即使檢不到便宜,也可給對手留一個「不肯退讓」的罵名,也好讓將來「反枱」多一個理由;反正有「五部曲」在手,到最後,沒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極其量是原地踏步,哪有損失?

所羅門王審判中,真母親愛子情切、投鼠忌器,假母親則肆無忌憚,不惜一拍兩散?中央政權的策略像哪一位?明乎此,九七回歸像重返母親懷抱之喻,應可重新解讀,而4月11日《明報》中譚耀宗關於「普選」的說法,就已幾近諸多砌詞,必須反駁。

譚耀宗指《基本法》沒明言普選「平等」,其實是要呼應「機構提名」的言論,把「選舉權」肢解,把包含提名、選舉在內的權利,加以切割,任何合理的人都不會同意。提名制度的功能,在於讓選舉較有秩序,是輔助選舉,而不是反過來異化為對選舉的閹割。

民主選舉的基礎是人皆生而平等的天賦人權。讓一小部份人作出篩選,方讓全民選舉,則這一小部份人,其實已凌駕於其他人,也可以說,所謂「提名」,實質就是首輪選舉,能通過這次首輪選舉者,才能成為全民選舉的候選人,那全民參與的一次,只不過是次輪選舉;全民選出的,不過是首輪的餘唾。

如此,有權在首輪選舉投票的人,便比只能在次輪選舉中投票的人,多出一票。這就是特權,就是不平等。借提名製造篩選特權,其實就是否定人人平等,否定民主選舉,不讓政權得到人民認受。

《明報》報道還提到,民主派質疑,如果早有篩選,則會剝奪部份人的被選權,譚耀宗便回應說並非人人都有平等被選權,這其實是含混其詞。如上文所說,因為存在以「提名」為名的篩選特權,讓小部份人擁有篩選特權而大部份選民沒有,這是選舉權的不平等,而不是譚耀宗所說的被選權的不平等。講求民主的選舉,又怎能接受這樣的不平等呢?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附件一列明現行特首選舉,須為選委不記名投票。香港其他重大的政治選舉,也全不記名。不記名的功能之一,是防止舞弊,是保證人民可以行使自由意志,這樣才能體現真正的民主。

可是,不記名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提名程序。如果容讓提名委員會以「提名」名義擁有首輪選舉特權,便等如容讓首輪選舉可以記名,則貪污舞弊的風險便大大增加。通過提名拉關係、做生意,甚至買官賣官,甚或脅迫部份提名委員會成員提名或不提名,都極為可能而無從查證。且以2012特首選舉為例,劉夢熊即使披露了若干情節,廉政公署也無從偵查。不少梁粉亦相繼獲委公職,雖啟人疑竇,卻又可以「相同理念」解釋。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的設計,大大增加了貪污舞弊的機會,起碼為壟斷權力提供土壤。

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之議,一直被論述為不許泛民參選,或許這是中央政權的動機之一,但更重要的是,這個制度為選舉權製造了不平等,更佈下貪污舞弊的風險,這或許不是設計者的原意,但若不根治這個制度上的風險,則無疑如同為了手握權力而不惜傷害香港,如此情境,又怎能不讓人聯想到所羅門王審判呢?

(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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