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本盛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寫得漂亮,其實關卡重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多年來,受制於「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香港這個大都會的市民仍未能選出自己的領袖,負責管治的人則仍未得到市民的認受,這個香港政治的結構缺點,也就是難解的深層次矛盾。
二○一○年政改爭議時,中央政府雖明確作出了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承諾,而當「普選」的解釋大抵難以離開均等選舉權時,從中又把「被選權」和「提名權」割裂開來,大有棄均等原則於不顧之勢;至於「廣泛代表性」或「民主程序」,從過去政權對民主理念、認受性政治棄之不顧,肆意扭曲的往績來看,能否落實也成疑問;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則更讓反對落實民主政制者振振有詞地祭出「機構提名」來,控制一個千人委員會自然比控制數百萬選民容易。
無賴與君子對局,賽局本來就不公平。無賴可以肆無忌憚的歪曲規則而恬不知恥,但他們要求君子遵守規則時,君子便得規行矩步。《明報》四月十日報道,李柱銘建議讓得提名票最高五人有權參選,如此則接受「機構提名」。這樣的善意能打動無賴嗎?良好願望恐怕又被挪用至容讓五人或四人或三人參選的技術盤算,至於這樣的程序是否符合民主原則,恐怕無賴才不會理會。
且讓君子堅守原則的特點成為強項,而不是任意欺凌的死穴。既說要體現民主,提名程序為甚麼不可以直接參照民意?簡言之,若有人直接取得一定數目的選民連署支持,則提名委員會便須予以提名,讓其參選,讓選民選擇。只要數目恰當,論體現民主精神,這種提名比起目前的選舉委員的提名,將有過之而無不及。寛容一點,這種提名也可以和其他形式的提名(例如現行的)並存,但假如沒有這種提名,即使提名委員人數比現行選舉委員人數倍增,認受性仍然不足,選舉舞弊、利益交換的流弊,也難以避免。
有意參選者要取得多少選民的連署支持才恰當呢?台灣的總統選舉中,在合資格政黨提名以外,若得選民中的百分之一點五支持者也可以成為候選人,以二○一二選舉計,這百分之一點五約達廿六萬人;放諸香港,二○一二年選民人數約三百五十萬,百分之一點五即為五萬二千五百,這數字的雙倍為十萬五千。假如,規定提名委員會給取得十萬五千選民連署支持者提名,則參選難度已是台灣選舉的雙倍,可謂嚴格有餘。
得百分之三選民連署支持便可得提名,則理論上可達卅三人通過這個途徑取得提名,若參考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百分之五十投票率,以此方式取得提名者可有十多人,這十多人之數其實只屬理論,實際上當然不會有這麼多人以此方式得到提名。
好,若再保守一點,再加以限制,且說提高雙倍至百分之六吧,則連署支持之規定最少人數為廿一萬。一個人若已得到十萬五千(百分之三)或廿一萬(百分之六)選民支持,憑甚麼說他沒資格參加特首選舉,去競逐三百五十萬(百分百投票率)或一百八十萬(逾百分之五十投票率)的普選選票?更重要的是,憑甚麼說他比只取得百多至三百多選委提名(二○一二特首選舉)的候選人更沒資格?憑甚麼這種連署支持的提名參照,比選民基礎勢將極為有限的提名委員會更缺乏廣泛代表性?
無賴在鑽「機構提名」的空子,要求提名委員會設定連署支持的提名方式,理應包括在君子的回應方案內,這是君子的,因為這種方式仍屬《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民,而同時更能體現民主,讓整個制度更能得到認受的。(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