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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終審法院判決的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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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自由主義者,亦不認為所有討論可以二分為理性和非理性的。但是次判決,明顯是基於自由主義的決定。這所謂所謂自由主義,並不是純理想主義的,也有效益的考慮。

有見網上有人認為公共財政會因為此判決被拖垮。那正如判辭所示,非是也。所以認為香港會因此被毀,並不合理。另一個效益考量,是高度的最低社會保障,是否會引來大量新移民,拖垮往後的公共財政。但香港的現有移民政策基本上看不到變動。而每日限人來港的配額,亦否定了大量移民因為新判決而來港的可能。除非這個移民政策有改變,例如配額增加,否則,根據過往10年的移民情況來看,香港公共財政亦不會被拖垮。

但我仍然聽到許多人表示,判決會引發大量拿綜援的人到港,並因此影響香港的生活方式。然而,新判決並沒有對公共財政構成重大影響,移民人數亦不會大變,可見以上的擔心不能與新判決拉上關係。

簡言之,在效益考量上,新判決並沒有影響香港現時的生活方式,可見將來亦不會。這並不是說拿綜援的人數不變,而是整體公共財政仍然運作穩健。所以香港絕對「有能」實行此判決。餘下的問題是「為與不為」。

這就涉及自由主義的另一面,自由平等價值的實踐。如今,法官們所引用的,是所有人都可以得到最低度的生活保障。判辭中重申了綜援發展的歷史,指出由最直接的派食物,進展到後來提供金錢的實質援助,是理解到人的最低保障不單是吃飯,也有最基本的日常開支,所以有綜援金額的發放。所以就綜援的精神而言,綜援就是一種最低度的援助。

如今面臨的問題是,是否所有生活有困難的居民,都應該得到這種最低度的援助?換句話說,我們認為香港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是否容許有些居民在沒有辦法維持最低度生活的情況下生活?提醒一下,法官們已確定我們有能力在不影響公共財政下,落實這種保障。所以問題不是能否,而是做不做,為不為。這就是所謂原則了。

法官們的判斷是,根據基本法,香港社會有法律理由,認同以上的原則,為所有居民提供最低限度保障。所以有該判斷。但同時,判辭亦另有大量部份去闡明,為什麼我們應該尊守這個原則。這就回到自由主義理想的一面,認為所有人都應該得到生活的最低限度保障,因為這才可以保證所有人都有足夠的自由,並平等地追求自己理想的生活和幸福。

所以結論是,我們既有這個能力,亦有這種價值追求,因而有現在的判決。補充一下,有人表示這判決違反了先來港人士應該得到更多保障的,貢獻多少原則。即是說既然有人來香港久了,對社會貢獻自然較多,也更值得得到社會的保障。果如此,其實也有另一個辦法,就是在最低限度保障,即綜援之上,再為定居較久的香港人提供額外保障。我猜想自由派在公共財政穩健的前提下不會反對。

(圖為編輯所加,取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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