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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應新移民有權申請綜援之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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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宣布申請綜援要至少在港居住滿七年的規定是違憲,引起幾天的激烈討論。本來筆者已經透過《福利權利光復日》和《回應反對新移民有權申請綜援的論點》這兩篇文,大致上表達了支持新移民有權申請綜援的論點。但由於眼見社會上反對新移民有權申請綜援的情緒高漲不下,筆者深信真理是愈辯愈明,嘗試再簡略回應數點,希望能改變部份人的想法。

回應貢獻論:

若果有貢獻的人才有權申請社會救濟,為甚麼未滿18處的新移民可以豁免居港7年期的規定呢?單親母親新移民為了照顧香港的子女而無法上班工作,這樣也算是對香港沒有貢獻?如果強迫她們上班工作,那麼誰來照顧小朋友?再者,少部份永久居民也沒甚麼貢獻,但為何他們也會有申領福利的權利呢?社會救濟是出於人道立場,新移民都已經是香港居民,有財政能力的香港政府有責任照顧他們。

回應騙綜援論:

騙綜援是犯法,若果騙綜援是好容易,又或者好多新移民都喜歡騙綜援,為何在2004年之前,新移民有權申請綜援,但當時最高也只有16%新移民拿綜援?為何要一竹竿打沉一船人?況且,有少量永久居民也騙綜援,那麼是不是要取消綜援制度?問題的重點是如何改善綜援審查機制,歡迎社會各界討論!

回應搶資源論:

新移民在2004年起也沒有權申請綜援,但你覺得香港的福利制度很好嗎?問題重點是香港政府庫房水浸但不願意投放資源,增加經常性公共開支。這次終院的判決只會令政府總開支上升0.27%。不論新移民有沒有權利申領綜援,其實也不會改變到永久居民的福祉。

回應不同意《基本法》論:

當年撰寫《基本法》的不是現在的新移民,而是梁振英、譚惠珠這班中共的奴才,筆者對於《基本法》也有不少不滿的地方,若果你有不滿,請將矛頭指向那權力者些,而不是弱勢群體!

回應香港冇審批權論:

筆者絕對支持香港政府取回單程證審批權,但在成功取回審批權之前,難道香港主流大眾,寧願選擇餓死所有有長期病患、傷殘、貧窮或單親的內地新移民家庭嗎?

回應交稅養窮人論:

今天你有能力交稅,其實是你的幸運。福利制度是為了保障不幸或弱勢的一群,任何人其實都有機會成為弱勢群體,需要接受社會救濟。一個照顧弱勢的社會制度,才是一個公義嘅社會制度。

(圖為編輯所加,取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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