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昨一致裁定,港府自2004年起以節省開支為由限制新來港人士申領綜援的申請資格由居港滿一年增至七年的居港年限違憲。裁判結果意味由社會福利署申請綜援的資格會回復至2004年前的要求,居港滿一年通過審查後便有資格申領綜援。
此裁決當然引起極大迴響,同時網路重現1個以2011年4人家庭(2大人、2小童)總收入的計算。本文嘗試逐點解釋計算的錯誤,讓讀者了解有關計算是否屬實。
問題1:綜援是甚麼?
綜援是唯一的官方社會保障計劃,其「目的是以入息補助方法,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申請資格包括居港規定,經濟狀況調查,以及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參考社會福利署)。
縱然終審庭判政府違憲,但新來港人士仍受居港規定限制,需於本港住滿一年方合資格申領。基於人道立場,當在經濟上不能夠自給自足的時候,不論是持單程證的新移民抑或是永久居民,都應該享受到綜援這個安全網的社會保障,以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問題2:四個人每個月有二萬幾蚊?
明顯地,濫用綜援既消息總多於為綜援辯護。站在社會責任的立場,必需將事實呈現以便公眾自行評價。
以一個健全四人家庭計算 ,包括特別津貼,該家庭可領取全數為如下:
因此,事實跟謠傳數字二萬二元有著天壤之別, 2011年的四人綜援收入甚至有可能低於當時貧窮線(以2011年香港住戶入息中位數五成計,四人家庭的貧窮線為月入約13,250元),希望謠傳只於事實。
問題3:拎綜援O既抵唔抵幫?
細看每個貼有該段謠言的網頁,都有人留言指出該文的數據出錯,可是網民普遍不加理會,繼續「養到班人懶晒」「攞綜援正乞兒」等未必關聯的謾罵。綜援污名化並非近年的事,而是一直存在的現象;在剩餘福利模式、堅信「能者多勞 多勞多得」、強調個人奮鬥的獅子山精神更為明顯。這篇謠言只是觸動大眾對綜援的固有印象,其指涉綜援戶的污名可分為三類:懶、冇貢獻、呃錢。這些污名通常有特定對象並定義為「不值得幫的窮人」(undeserving poor)例如,健全成人、失業人士、新來港家庭等。
根據社署的資料,現時共有約廿六萬宗綜援個案,當中逾七成為長者、傷疾或長期病患,而所謂「懶人」──失業和低收入個案不足兩成,而且過去數年皆為跌幅最大的組群;媒體時常誇大的新來港綜援數字實際只是百分之五左右,並由社署酌情批出 ;而詐騙個案往往只佔百分之零點幾,遠不如大眾想像般普遍。
問題4:綜援戶談不上有貢獻,為何應得福利?
視綜援戶為沒有貢獻的一群,是源自更為複雜的心態。無論市民、政府,往往以金錢和納稅作為衡量貢獻的唯一單位,所以有薪工作才是「工作」,家頭細務、社區 服務(如義工)並不算「工作」,這種論調為「經濟至尊論」(economic supremacy),完全忽視非金錢/社會貢獻的價值。湊仔買餸、做義工屬無償勞動,但同時令人參與社會和回饋,為何在選擇照顧家庭或參與勞動市場偏偏必以「工作」為先。
社會福利往往傾向「責任」(obligation)先於「權利」(rights)。國際組織早有共識,福利的權利是基於公民作為社會的一份子,而自然地被賦予的,旨在為社會上有需要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避免陷入貧窮的狀況,享有尊嚴及人格發展的自由。綜援,作為香港唯一免供款的審查式社會保障,是對貧者的社會救濟、是對弱勢者的過渡、是資源再分配的過程、亦是社會政策的基石。
結語
事實上,靠現時的綜援金過活根本捉襟見肘,竟然還有這麼多人聽信謠言,聲討綜援金太多,實在荒謬之極。只要港人對福利的理解一成不變,類似的綜援謠言只會換個方式再度吹起。其實,綜援已有十多年未曾檢討,縱有按年調整,根本難以應付衣食住行的基本支出和通脹。綜援制度從未積極處理跨代貧窮和就業問題等結構問題,政府把職務短視地外判予關愛基金作小修小補。為解答謠傳的問題,寄望是次審決有助大眾了解,綜援作為基本人權和為弱勢的正面作用,令綜援的污名得以除去。
圖:張超雄 facebook 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