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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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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跟我同時說合法性的問題,不妨說明一下兩個合法性的分別:

1. 他的合法性停留於字面翻譯的層面,而我的合法性是依據社會契約概念而得出的一個模型;
2. 他認爲合法性的重點是法律,而我認爲合法性的重點是社會認爲什麽是正義;
他認爲符合法律的才是「合法」,所以就算政府並非民選產生也可以合法,而我認爲一般法律之上有憲法,憲法之上有社會契約,不符合社會契約的可以說是不合法;
3. 他從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去考慮問題,我從法律的根源,例如「天然法則」,去考慮問題;
他的合法性無助得出政府是否合法的結論,我的合法性則是一個可操作的分析框架。
4. 所以,兩者的最大分別是,我的合法性是一套科學理論,可以根據理論框架解釋和預測問題。另外,如果認爲祇要合符法律就是合法,根本就沒有説明問題,是一個循環論證;我的合法性理論容許新思潮去挑戰舊有的正義觀念,因此可以解釋法律和制度的更替。

話説回來,我之前從沒想過儒家的道德和Locke的天然法則的概念是這麽相近,這是寫文章的最大收穫。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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