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鵬飛先生今早開腔批評,認為我不應要求降低立法會參選年齡限制,認為訴求難以實現,也是十分自私的行為,而且他自已也不想我把社會運動帶到選舉平台,故此公開要求黃之鋒收回司法覆核申請。(明報:http://goo.gl/WnUcjX)
對於李鵬飛先生指控我「自私」,我必須解釋一點,若要司法覆核現有法例剝奪公民權利,首要條件其實是要證明自已正被該條法例剝奪權利,方能提供正當性讓申請人取得司法覆核許可(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lyfor judicial review),所以只有18至20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司法覆核的申請表格表明自已「考慮參選」,才有資格申請司法覆核把參選年齡從21歲下調至18歲。
李鵬飛先生固然認為「19歲的黃之鋒爭取自已擁有參選權很自私」,但正如兩名囚犯和梁國雄在2008年成功透過司法覆核爭取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利,其實本來司法覆核的設計,就是要求司法覆核申請者必須證明自已是「直接受該決定影響者」(詳見吳靄儀《司法覆核的迷宮》 http://goo.gl/5HCFVt),才有機會成功申請司法覆核,所以我從不否認,黃之鋒就是為著自已的切身權益申請司法覆核。
至於司法覆核理據合理與否?回顧香港實踐直選時是英國殖民地,現在實施直選二十年有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那當中國全國人大常委和英國國會的投票和參選年齡要求都只是18歲,我實在不明白為何香港政府仍要縱容不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為政府根本解釋不到把參選年齡定在21歲的正當性到底在那。
然而,我更不明白的是,為何李鵬飛會說「不想(黃之鋒)把社會運動帶到選舉平台,呼籲他收回司法覆核舉動」(港台:https://goo.gl/qNAiVS),為何年輕人提出要把二次前途問題,從社會運動的領域帶進議會,李鵬飛先生就要阻止那個年輕人爭取參選權利?
每個從政者在投身選舉的時候,也希望透過選舉平台,增加社會各界認同自已的政治主張,我亦坦然若下年決意投身選舉的話,也是希望借助選舉和議會的平台,推動修憲和自決運動。如果李鵬飛先生不想社會運動的訴求透過選舉平台進入政壇,那不要投票給我,甚至以他的影響力呼籲市民不要支持我就可以了。
再者,申請司法覆核就是為了打破現有選舉制度的不合理限制,但最後我能否取得參選權利,決定權其實在法庭。因為即使最後司法覆核成功,說不定也未能趕及下年立法會選舉的提名期,那我就只能支持其他二十多歲的年輕人投身選舉,萬一最後我決意參選,也未必一定能夠取得選民的認同,畢竟選舉就是充滿未知之數嘛。
既然黃之鋒能否參選和當選,也是分別交由法庭和選民決定,那便懇請李鵬飛先生相信司法獨立和尊重市民意願,讓法庭和選民下判斷,實在不用偏激地要求我收回爭取平等權利的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