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蘋果日報)
昨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先生在出席《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時,指「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香港不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下稱「本會」)認為此等言論缺乏法理基礎,脫離現實,與香港政制及法治的基本理解背道而馳。觀乎回歸至今,三權分立,互相約束制衡,行之有效。其精神亦包含於《基本法》條文之中,不言而喻。
首先,行政長官和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無異,權力一概由《基本法》賦予,同時亦受制於《基本法》,因此「特殊法律地位」、「超然」一說毫無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及其他相關條文已經悉數列出行政長官的職權(如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權止於此,行政長官絕不能於法律框架以外妄為。同時,《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其中包括不受行政長官干預。香港實行普通法,法官審判時只會根據法例和案例判案,不能作任何政治考慮,或因案情牽涉行政(包括行政長官)或立法機關而作出有違法理的判決。這也正正彰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行政長官權力亦不能凌駕於立法會。《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同時,《基本法》第七十九條(九)賦予立法會議員職權彈劾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的行政長官,故此行政長官必須向立法會問責及受立法會議員監察。
行政長官須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雙重責任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這並不代表行政長官除了《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規範以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越俎代庖。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年年初於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所說:「基本法訂明香港三權分立及司法獨立。法庭獨立於立法會,獨立於政府。」香港經濟繁榮穩定,一直以來有賴於健全法制,三權分立,各司其職。透過互相制衡,才能杜絕濫權,彰顯法治。
基於以上理由,本會對張曉明主任的觀點無法苟同。而張先生身為中央任命官員,此時發表如此言論,實在難免令人質疑中央行使落實《基本法》以及一國兩制的決心。有鑑於此,本會促請張先生收回言論,以正視聽,亦懇請社會各界繼續關注事件,確保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衡,捍衛得來不易的法治。
特此聲明
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