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盧浩元 (註冊社工,張超雄議員助理)
要慈母道歉,在現今的政治環境,看來真的天方夜談,但今次事件背後反映警察的不濟和殘疾人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嚴重性,實需要社會更多的關注。由5月2日拘捕,至5月4日坐夠48小時警方由不願放人到「勉強」保釋,到昨天 (5月9日) 舉行記者會,再之後警方的處理手法,盡顯他們的失當,殘疾人權被剝奪。
警察仍死不認錯,失實陳述
警方在處理過程諸多失誤,包括錄口供未有第三者在場、超過50小時未有服務醫生處方藥物、引導性提問方式、確立的不在場證據仍不放人,違反指引等,我們已在記者會作出嚴正聲明及要求警察交代。
惟對於這些錯誤,警察仍死不認錯,於5月9日蘋果日報頭條,「警方消息稱,曾於本月2及3日兩日曾經去到院舍調查,但因周六、日關係,未能找到相關職員,直至本周一(4日)才聯絡上,最終閉路電視錄像證實案發當晚事主確實在院舍內,並無外出。」我必須指出,稍有常識的人也會知道所有殘疾人士院舍也是24小時運作,及長期有殘疾人士居住其中及有職員當值;更甚者,事實是警方於拘捕翌日 (5月3日) 已於院舍取得相關資料,是非常充份的不在場證據,這些院舍是必須將所有用藥、日常起居、飲食等的情況記錄,更是社會福利署的要求。這個「警方消息」明顯是一個失實陳述,一派胡言,在坐夠48小時後,更指稱這些證據「不穩妥」,故要不放人而準備提堂,令人極度憤怒。幸而當晚我們再加以施壓,警方才勉強放人。
於記者會後警方回應傳媒查詢發出的新聞稿中,在回應超過50小時沒有服務藥物一事上,繼續死不認錯,警方指「被捕人可向警方要求用藥或送往診所或醫院,警方指被捕人並沒有作出相關要求,故警方沒有作出相關安排。」這回應是極度可恥的,一位自閉症人士及中度智障人士平常的狀況尚且不會提出服藥的要求,加上面對極度陌生的環境,打亂日常作息時間表,在此等特殊情況下,警方推說是受害人的責任,blame the victim,也明顯顯視他們毫無對處理自閉及智障人士需要的認知和訓練,實是極度可恥。相關的情況更不只於服用藥物,受害人在這50多小時期間,基本飲食和生理需要也面對相當困難,警方以同樣邏輯理解飲水及進食,當事人不要求飲水,警方就不會提供,結果是當家人前往探望時,即時將水直接取給受害人,受害人即時飲了數杯,證明他的基本生理需要是沒有被滿足。在嚴謹的標準下,不讓有需要人士服務藥物,不讓人進食及飲水,實是一種酷刑及虐待,涉違反國際公約。這不僅是對與錯的問題,是人的基本道德問題。
在錄口供的過程,同樣極度反映警察並未接受相關培訓,以封閉式,引導式提問方法,根本只是在問自己想要的答案,無視了自閉症及智障人士的需要,更說是受害人「認了罪」,簡直是荒謬。警察涉嫌執法不公,已經不單是政治取態問題,更是有種不理是非,只顧警察面子而失去專業判斷,令人質疑警察的專業操守,更打擊警察的形象。
不論是保安局長和警方的新聞稿,也一直說甚麼警方以專業態度,按既定程序處理,對於相關的犯錯毫無悔意,在違反多項指引及守則,明知當事人沒有能力回應,仍然繼續錄口供,明知有不在場證據仍不放人,可悲,可恥。
高調拘捕而不作澄清是對自閉人士的個人及社會層面打擊
高調拘捕,明顯是一種邀功,但也是對受害人的一個極大的打擊。高調打亂了一位自閉症人士的作息時間,被無故拘留超過兩天時間,面對極大的生活轉變和陌生環境,經歷被盤問及上手撩的壓力,對其身心造成極大損害。家人也會擔心社區人士如何看待自己和受害人。而這個經驗如不作疏解,其實很大機會令這位自閉症人士走不出來。
在社會層面,今次警方對傳媒的言論,實是極不負責任,警方將自閉聯繫到行為偏差和憎恨狗隻,這樣社會大眾會如何看待這些信息?社會對特殊需要人士的態度會如何?我認為這一次警方的做法,足以抵銷很多次的公眾教育活動,令殘疾人士繼續經歷標籤和歧視。
殘疾朋友和智障朋友需要的,並不是甚麼特權,只是希望有一個平等參與社會的權利,不要太多「痴線就唔好出街」的言論,這些言論對智障朋友和其家人是極大的傷害。我必須指出,極多的自閉症朋友都有相當的才華,只是社交方面有一定困難,對習慣及興趣上,也有一些既定的模式,但絕對不是警方所指的暴力和殺人。
是次事件違反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
公約第十二條指出「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便利殘疾人獲得他們在行使其法律權利能力時可能需要的協助。」;第十三條指出「為了協助確保殘疾人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當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和監獄工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第十四條指出「締約國應當確保,在任何程序中被剝奪自由的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的保障,並應當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和原則的待遇」
多個警察的失職,處理程序的問題,明顯違反《殘疾人權利公約》,我們定當需要向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告譽狀」,這個香港警隊真是國際笑話。我們要求全面檢討現時的司法領域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並將不符合人權的處理手法杜絕,並應重申檢視香港對殘疾人士的法律支援和法律介入服務。
弱勢基本人權被剝奪、長久以來智障人士需要不獲保障
為了邀功,警察可以去到好盡,就是向最弱勢的人埋手,和人的需要也完全被忽視,今次的事件可能不是單一事件,可能有不少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都有機會被砌生豬肉,可能是一些較輕微的罪行。
英國於2008年有一宗案例,類近是自閉症人士被警察不合理對待及錯誤拘捕,結果法庭裁定自閉症人士的人權遭警察侵害,獲賠償接近三萬英磅,及後當地的自閉症關注組織促請政府加強對相關人士的培訓,政府亦有正面處理。(不過這是有民主和無民主的分別吧)
作為社工和每一位公民,除了憤怒,應當思考自己作為權利捍衛者的角色,和可以行多一步。殘疾人權利倡議,不應只是談政策問題,社工也不應「為」殘疾人士發聲,我們更應做到的,是讓殘疾人可以以第一身發聲,讓他們擁有自己自主決策的權利,成為自我倡導者。也許這裡拉遠了,我希望指出的是,Nothing about as without us,意指關於殘疾人士的事務,應當有殘疾人士聲音,與殘疾人士一起進行人權教育工作是相當重要。
除了今次的警權事件,殘疾人士面對的種種政策問題,也希望得到大家關注,由無障礙環境、就業困難、欠缺護理服務等),實需要更強壯的殘疾人士、社工、社會大眾的公民社會結連(利申:不能只靠張超雄和議辦出力,要靠大家一起努力)。也許就讓我們從今次警權事件開始,結網和一起持續關注。可以做的工作很多,行動、聯署、約見、立法會等。大家有興趣的話,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