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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曾偉雄:家暴指引不適用 警不能就個別人士網上言論調查
明報引述曾偉雄的發言說:「曾偉雄解釋,留意到最近的報道,認為是將家暴及親屬之間暴力混淆。他稱,家暴是指配偶,或有親密關係,不論性別伴侶之間的暴力,但如果不屬於這個範圍,就不是家暴,故家暴指引不適用。」
曾偉雄是錯的。
來看看《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3A: 區域法院發出強制令的權力:其他親屬》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56BBD8B9BC2CFFA9482575EE004AF0F7/$FILE/CAP_189_c_b5.pdf
當中可見「家庭暴力」條例適用於「配偶及前配偶」(條例3,PDF中的p.2),也適用於「其他親屬」(條例3A,PDF中的p.3)。
而這法例的(2)也列明了「親屬」的定義(條例3A,PDF中的p.3),原文引述如下,可特別留意(2)(a):
//(2) 在第(1)款中,“親屬”(relative) 指—
(a) 申請人的父親、母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論是在親生關係或領養關係之下的);
(b) 申請人的繼父、繼母、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
(c) 申請人的配偶的父親或配偶的母親,而該父親或母親是該申請人的配偶的親生父母、
領養父母或繼父母;
(d) 申請人的配偶的祖父母或配偶的外祖父母,而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該申請人的配偶
的親生祖父母、親生外祖父母、領養祖父母、領養外祖父母、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
母;
(e) 申請人的兒子、女兒、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不論是在親生關係或領養關係之下
的);
(f) 申請人的繼子、繼女、繼孫、繼孫女、繼外孫或繼外孫女;
(g) 申請人的女婿或媳婦,而該女婿或媳婦是該申請人的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的
配偶;
(h) 申請人的孫女婿、孫媳婦、外孫女婿或外孫媳婦,而該孫女婿、孫媳婦、外孫女婿或
外孫媳婦是該申請人的親生孫、親生外孫、領養孫、領養外孫、繼孫或繼外孫的配
偶;
(i) 申請人的兄弟或姊妹(不論是全血親、半血親或憑藉領養關係);
(j) 申請人的配偶的兄弟或姊妹(不論是全血親、半血親或憑藉領養關係);
(k) 申請人的繼兄弟或繼姊妹;
(l) 申請人的配偶的繼兄弟或繼姊妹;
(m) 申請人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姪兒、姪女、甥、甥
女、表兄弟、表姊妹、堂兄弟或堂姊妹(不論是全血親、半血親或憑藉領養關係);
(n) 申請人的配偶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姪兒、姪女、
甥、甥女、表兄弟、表姊妹、堂兄弟或堂姊妹(不論是全血親、半血親或憑藉領養關
係);或
(o) (i)、(j)、(k)、(l)、(m)或(n)段所述的任何人的配偶。 //
所以曾偉雄的說法是錯的。
不論為何警方收隊(例如事實係梁齊昕主動銷案先算啦),但作為警務處長,實在不應該混淆視聽扭曲法例,否則會影響社會中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