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3年始,每年的財政預算案拉布已成新常態。政府和議員會在「誰真正導致影響民生」互相指責。
財政司答允今年發放兩個月的綜援標準金額,涉及55億元,較往年的一個月的27億為多。綜援受助人和長者會關心何時出「雙糧」。這是拉布禍心之一。
綜援標準金額
「60歲或以上的長者」和「60歲以下而健康欠佳/殘疾的成人」的綜援標準金額計算一致;分為,「健全或殘疾程度達50%」的為$3,055(單身人士),$2,880(家庭成員);「殘疾程度達100%」的分別為$3,695及3,270;「需要經常護理的」分別為$5,205和$4,775。
「60歲或以下的健全成人」為$2,155;「健全兒童」為$2,590。
發放雙糧的過去案例
2011年的例子為財委會於6月10日,在總目170「社會福利署」分目700「一般非經常開支」項下通過撥款19.41億港元,社署將於7月5日以自動轉帳方式發放金額,領款人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2013年的例子為,財委會於6月7日通過撥款。社署於7月26日(星期五)轉帳。
2014年的例子為財委會於7月12日通過撥款,社署將於8月8日(星期五)轉帳。
因之,今年的雙糧應約在8月頭發放。
臨時撥款
由於拉布,政府如何處理臨時撥款成為雙方爭辯焦點。財政司向立法會申請的臨時撥款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章《公共財政條例》第7.1進行的。
《第7條: 撥款前開支的批准
(1) 立法會可在撥款條例制定前藉決議批准將某財政年度的政府服務開支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但須按照本條例和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限制及條件而進行。》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在2014 年6 月印製的《立法會歷史、規則及行事方式參考手冊》對此作了解釋─「於下一財政年度開始前動議。就經營帳目經常開支分目而言,所申請的款額通常不多於在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有關備付款額20%(除非決議案附表規定另一個百分率);就經營帳目非經常開支分目或非經營帳目開支分目而言,所申請的款額為不超逾在預算案顯示的備付款額100%。」
由此可見,政府沒有法例規定其申請不能超出兩個月軍餉,或20%的限制;也沒有規定其申請次數。
內務委員會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的決議案成立小組委員會並作出報告。報告表示:「由於決議案內並無明文訂明行使這項權力所須符合的任何條件,故委員關注該項擬議權力是否過於廣泛」。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曾在2008年12月,「就着當局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決議案(臨時撥款決議案)而作出的有關安排,徵詢議員的意見」。
庫務局局長俞宗怡曾在2000年3月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通過臨時撥款決議案,其致辭文為:「這項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這做法依循立法會沿用已久的程序——我們是按照決議案第四段的規定,根據預算草案所列撥款的百分率,決定每一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
由此可見,兩成的限制是「決議案第四段的規定」。
問題所在
一次過紓緩措施原屬「經營帳目」之下的「非經常開支」的「一般非經常開支700分目」。因此,政府可以在臨時撥款中一次過申請100%,這樣,緩綜出雙糧便不會受拉布影響。但政府玩嘢,這55億並沒有反映在今期預算案中,而是以修訂預算方式反映在下一年度的預算案內。這樣,它就需要引用《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修改」。
也因為這樣,政府有大條道理說,拉布完才能出雙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