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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還是住民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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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 命運自決」之聲言猶在耳,民族自決被視為香港的出路。認為確立香港是一個民族體,便可以有基礎尋求一條獨立自主的道路,香港就可以擺脫中國之控制。反之,若果不確立香港人的民族地位,香港人勢必被中國併之。但事實是否如此?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中歐以致巴爾幹半島的民族紛爭不斷。例如奧匈帝國內的斯拉夫民族的地位。故此,時任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十四點原則」,其中就規定奧匈帝國等國家內須要以民族自決的方或決定領土去向。

「9. 意大利的疆界,必須依照明晰可辨的民族界線予以重新調整。

10. 對於奧匈帝國統治下各民族,我們願見他們的國際地位獲得保證和確定,並對其發展自治給予最大程度的自由機會。

12. 對於當前奧斯曼帝國的土耳其本土,應保證其有穩固的主權,但對現在土耳其人統治下的其他民族,則應保證他們有確實安全的生活,和絕對不受干擾的發展自治的機會;同時,達達尼爾海峽應在國際保證之下永遠開放,成為世界列國船隻和商務的自由通路。

13. 應建立一個獨立的波蘭國,它的領域包括所有無可置疑的波蘭人所居住的領土,並應保證她獲得自由安全的出海通道,而她的政治及經濟獨立和領土完整,則應由國際公約予以保證。」

這些條款,造就了一戰後的歐洲局勢的改變,一眾新興的民族國家的誕生,以此消洱當時世界衝突中最主要的民族間的衝突,例如南斯拉夫獨立於奧匈帝國,正正嘗試解決「泛斯拉夫主義」希望謀求斯拉夫民族有更大的勢力,所衍生的各衝突。最簡單,一戰的爆發是因為奧匈帝國王儲在斯拉夫族的塞爾維亞被極端民族主義者暗殺。

但是,在近代的世界中,民族自決是否是唯一出路?今日世界上的衝突,不如以往一戰前般,以民族衝突為軸。事實上,當今世界,意識形態有之,利益紛爭有之,以民族解決方法,難矣。

事實上,在「民主」中,「主權在民」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這提醒我們,其實每一個人組成一個社會,是一種自願結合,每個人都有權利去以民主方式決定群體的去向,甚至選擇加入或者退出一個群體。二戰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便說:「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自決權可以是以人,而非民族作單位。

即是說,香港人,不論是否是民族,也已經擁有自決權。要論證香港是一個民族,其實是難事,例如香港本身是移民城市,不是單以粵語為主軸,不計國語,也有一眾東南亞的文化的組成,共同語言、文化的基礎其實不強。這樣的香港還成不成民族,相同不少人,不論任何派別都有疑問。那麼,不論是追求更大的自主權還是香港獨立,何以要走一條難以論證的「香港民族」,而非一個天經地義的「住民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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