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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不執法,才是破壞法治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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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食店也視法治如無物,他們損害法治了嗎?


所謂法治,不在有沒有人犯法,而在有沒有人“立法、執法與施法”。

某酒吧是犯毒的溫床,每天都有人明目張膽售賣K仔等毒品。海關今天掃,明天照賣。可是從來沒有人因此懷疑香港的法治水平。事實上,即使以往每天仍有人斬人、行騙、僭建、阻街,也沒有人質疑香港的法治水平,因為我們真的有拿 “法” 出來 “治”港。

如果有一日,海關見到反正拉極都有,唔拉了,寧願用口讉責,“你們有法不依,K仔日賣夜賣,香港永無寧日,做海關真係辛苦…”那又會如何呢? 為何到了今天,佔中者佔領街道,犯了法,警察卻不去拉人? 日日下午準時就開聲讉責,又不去執法?

法治(rule of law)簡言之謂以法律(law)去治國(rule)。棄法律,不逮補,反而用手段,用權力去壓止,豈不是變成 "rule of power"? 在一個完善的法治制度裡,警察就是負責維持法治的重要部份。立法,執法,施法,三者缺一不可 (說得滑稽點是犯法者也不可少,否則無人犯法,何來執法?何來定觸犯的界線? )。

法既己訂立,則任何人犯法,經由執法者(警察)逮捕,再經法院定罪,就應受到法律上的制裁。若不斷說示威者破壞“法治”,一方面卻不去執行法律,只管武力清場,這才是真正破壞法治的黑手。

所以,佔中運動中破壞法治的責任在於執法者身上,而不在"好多公然犯法的示威者”身上。如果有人公然犯法就會失去法治,那全世界都不會有法治,全宇宙永遠都不會有法治,因為不論昨天,今天,明天,世界總有人會無休止地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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