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型公民抗命」或「政策型公民抗命」:
日前,沈旭暉教授於電視節目「講清講楚」提出一個問題,究竟佔領馬路與爭取民主有何邏輯關係?早前沈旭暉教授也根據美國學者Ronald Dworkin的理論,撰文指出了「公義型公民抗命」與「政策型公民抗民」的分別:
1. 「公義型公民抗命」:違反某條令當事人的基本權利被剝奪的法律,目的是為了否定並改變那條法律或相關制度,例如上世紀六十年代的美國黑人挑戰種族隔離制度;
2. 「政策型公民抗命」:違反某條法律,來改變社會的政策或制度,對象並非那條法律本身,例如香港的佔領運動。
佔領馬路與爭取民主有何關係?
兩類公民抗命是有分別的,「公義型公民抗命」中,白人利益因黑人違法而受損,然而這些白人利益卻是不正當的,而黑人不論是否親身參與公民抗命,都會認同公民抗命的目標(廢除種族隔離制度)。
而香港的佔領運動中,所犯的法律(不得阻街)本身是公正的,道路被佔領後,道路使用者的正當利益因而受損,而部份道路使用者縱使認同佔領者的目標,也未必認同佔領者的行為。因此,很多人以佔領馬路損害他人正當利益為由,抨擊佔領運動,但這種批評合理嗎?
黑人違反一條不公義的法律,的確不會損害任何人的正當利益;但香港佔領者反對的是香港政府(中共),若以施壓形式向中共提出抗議,而又不損害社會短期利益,這是抗爭運動似乎是不存在的。
從雨傘運動看到,佔領馬路確能向中共施予某程度壓力。第一,能促使國際關注中國人權狀況,中國顧及國際形象而退讓。第二,當香港未能有效管治時,損害中共於香港的利益,中共因而妥協。第三,香港人對中共乃至中國有更大離心傾向,與中共追求的人心回歸有違,可能促使中共轉向懷柔。
如上文所述,但能有其他抗爭模式可向中共施壓的同時,又使社會短期利益不受損嗎?包圍特首辦、政總及立法會是另一出路嗎?雖然特區政府與立法會現時腐敗不堪,但也會出台一些有益民生的政策。包圍特首辦、政總及立法會後,社會所蒙受的短期損失,會否比佔領馬路所失去的更多?因此,佔領馬路會否已是「最低程度的佔領」?
這說明了一個道理,當不公義並非只存在於某條法律,而是涉及整個政府的最高決策部門時,整個社會其實是被這個不公義政府所綁架,整個社會都需要承受在不公義政府管治下,社會秩序有機會趨於不穩甚至崩毁的風險,因為受壓逼者最終會示威反抗、甚至起義。相信大部份港人都認同孫中山革命,但革命也會帶來短期社會混亂。香港佔領運動與滿清革命本質相似,只是劇烈程度不同罷了,香港人現時要求的是政制改革。說到這裡,佔領馬路與爭取民主的關係一清二楚。
然而佔領運動的確要有界限,但這界限除了由示威者決定,香港政府也有決定性作用。正如一個獨裁國家的人民選擇改革抑或革命,很大程度上也決定於獨裁者是否願意向人們歸還政權。雨傘運動發生至今,示威者的分寸掌握得很好,至今仍是保持非暴力作為基本原則,繼續佔據三條主幹道,暫無升級打算,而所有零星式佔領經自行修正後,已近杜絕。
2017,更具號召力的公義型公民抗命:
中共推出最保守的政改方案,方案被否決可能早在中共計劃之內,因此2017年特首選舉有機會沿用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但是,從雨傘運動中,我們看到很多香港人特別看重「公義型公民抗命」,因此2017年包圍選舉會場,劍指小圈子選舉,以行動否則小圈子選舉的認受性,香港人一定全城出動,躍躍欲試。到時特首選舉恐怕需要祕密進行,揚名國際。
套用陳雲講法,這是一個政治核彈。若果中共寧願原地踏法,違反承諾,也堅決不讓步的話,必須提防港人此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