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自1995年推出以來,《公開資料守則》獲提供資料百分比的年度統計。
(獨媒特約報導)《公開資料守則》自1995年3月推出以來,經常為人詬病,並未能真正協助市民獲取政府資料。今年三月,申訴專員公署公開狠批《守則》未能保障市民索取政府資料的權利。 獨媒記者翻查《守則》推行以來的新聞公報數據,發現政府以多種方式,如改變「提供資料」比率的方程式,以累計申請數字取代年度數字等,務求製造高企的給予資料比率,塑造公開透明的形象。
搬龍門提高「給予資料」比率
《守則》推行至今將近20年,政府從1999年才開始發放相關統計數字,由民政事務局(截至2007年7月)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截至2008年,政府提供資料比率最高只是90.3%(2002年第一及二季)。偏偏2009年第一季,提供資料比率由前一季89%急增至98%。經記者調查後,發現原來局方轉換新的計算方式。
在這之前,政府直接採用索取資料個案總數,和獲提供資料個案來計算百分比。新的計算方式則先將索取資料個案減去「申請人撤回要求」、「部門沒有資料」以及「正在處理」的個案,得出「已回應個案」。把索取資料個案總數先「縮水」,變相提高「獲提供資料個案」的百分比。以2009年第一季資料為例,採用舊計算方式,獲提供資料比率是89%,而新方法則得出98%。本網曾詢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為何更改計算方式,可惜局方並沒回應。有關「申請人撤回要求」個案,局方只簡單回覆申請人「只需通知相關部門;我們並不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撤回的原因」。
以累計個案代替年度個案
前立法會議員劉千石於1998年問及《公開資料守則》統計數字,政府當時按年度提供申請個案數字及其他資料,還詳細提供各部門接獲申請資料個案及拒絕個案統計。當年《明報》還以〈10大「密實」政府部門公開〉為題撰寫報道,列出最「忙碌」的部門是規劃署及房屋署,大部分拒絕提供資料的原因是「資料來自第三者」和「涉及個人私隱」。
政府此後雖承諾定期公布數據,提供的資料卻大縮水。新聞公報均以「1995年3月推行以來」的累計數字,公布多項資料,如累計「索取資料的要求」、「獲提供全部或部分所需資料」、「要求被拒」等等。再以這些累計數字得出「給予資料」和「拒絕要求」等的百分比。唯一提供的獨立數字是該季的新增「申請索取資料的要求」。同時沒有提供任何政府部門按《守則》處理申索個案的相關統計。局方只在獨媒記者查詢時,才回覆要求被拒的主要原因包括個人私隠、第三者資料及公務的管理和執行。
記者將數據還原成按年度計算:把政府該年季度的累計數字減去前一年同期的數字,以得出年度「索取資料的要求」和「獲提供資料個案」數據。舉例,2002年及2003年第四季累計申請數字分別為12,772和14,943,相減後便得出該年度申請資料個案為2,171宗,並以此計算單一年度「獲提供資料個案」比率。記者將數據和政府公布的比較,結果發現兩者百分比相差僅為0.3至3.4%。2009年政府使用新計算法後,相差大幅增加,高見10.3至18.1%(詳見圖一)。
由於累計數字只會有增無減,新增個案愈難影響提供資料比率。以2014年最新一季數字為例,累計「已回應個案」有37,192宗,申請資料個案只有1,196宗。即使全部申請皆遭拒絕,亦只會令提供資料比率減低3%。
數據統計準確度成疑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亦承認,索取資料的個案數字只包含使用《守則》特定表格或表明是按《守則》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即公眾以其他方式或字眼向政府索取資料的數據很大機會石沉大海,政府列出的所謂拒絕比率更可能是冰山一角。
曾多次於報章撰文論及《公開資料守則》的香港大學新聞學教授傅景華認為,累計數字並不是問題,但簡單列出每季數字及統計會更清楚。雖然未能估計政府改變計算方程式的原因,但他認為「申請人撤回要求」和「部門沒有資料」數字需要更透明。申請人撤回的原因為何?是申請出錯,還是政府回應的態度「讓市民覺得不會獲得資料而撤回」?他又質疑部門是否濫用「沒有資料」,「係冇喺手,定冇喺department」?
傅同時引述申訴專員的報告,指出政府「提供的數據準確度成疑,定義不清楚,不可作準」。又認為《守則》的豁免規定不合時宜,要作檢討,批評部門有時濫用「第三者資料」和個人私隠作擋箭牌。他贊成設立獨立委員會,監察政制局處理公開資料事宜。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岑倚蘭批評政府「美化數字」、「自己呃自己」不切實際,只是「用數字塞住人把口」,無法提高香港的新聞自由。她強調《資訊自由法》對新聞自由十分重要。但政府先讓法律改革委員會討論,可能又要等幾年,她質疑這只是政府的緩兵之計。反觀其他國家如蒙古已經陸續訂立《資訊自由法》,「香港好落後」。她指出立法急不容緩,希望政府不要自欺欺人。
記者:陳善恩、方鈺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