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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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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兩個問題:小販和廣東話的地位。現在的人對這兩個問題都是無必要的想得太多,又或這是設立既定立場然後去找章句支持這個立場。鑽牛角尖,用北京方言說就是「一根筋」,對所有人都沒有好處。

首先,小販。如果祇是不斷的說「支持」、「反對」,問題永遠都不會改變。重點是用什麽框架去分析問題,如何將負面影響減到最少,將收益增至最多。中間必然有取捨,要作出選擇,不可能祇算收益而不算成本,反之亦然。故此,祇要用上框架,考慮問題的角度就可能變成另一樣,而不是小販這麽簡單。舉個例子,假如加入發牌制度和形成市集,問題就會變成「如何經營市集」。要找好答案就必須問好問題。

至於廣東話在香港的正式地位在法律上的問題,可以參考標少這一篇。官方語言政策在世界各地都有極大的爭論,涉及政策成本收益、取捨和情緒,三言兩語根本不可能說得透徹,更不可能得出所有人都滿意的結論,所以這篇祇集中於説明方言和語言並沒有實際分別,說其他問題就另開篇幅。

要説明的是,廣東話一直是香港官方系統所認識的語言,學校、議會和法院也可以使用,但這並不代表它就是「法定語言」,因爲憲法條文和《法定語文》條例所規定的「法定語言」一直都是「中文」。那要怎樣化解官方系統承認廣東話的「矛盾」呢?很簡單,答案是de jure和de facto的分別。如果去翻查法律條文,就算是法院解釋,它們都不會直接說廣東話就是「法定語言」(加上程介南案中,法院所判的根本不是廣東話是否法定語言,屬於obiter dictum);它們祇會說可以在官方場合使用廣東話,又或是連帶一連串的解釋,説明廣東話是中文的口語表達形式,在香港是主流語言,所以接受云云。

官方認受一套語言,並不代表這套語言就自動成爲「法定語言」,它祇是得到認受而已,法律不會因爲這個認受而改變。認受的作用是在實際上,de facto, 賦予廣東話官方語言的同等功能,但在法律上,de jure,中文和英文是「法定語言」這個事實並沒有改變。所以,「廣東話不是法定語言」的這個説法是法律事實,並不是錯誤,跟香港是否行普通法沒有關係,最多祇能說教育局含糊不清。因爲de facto的承認,廣東話雖非「法定官方語言」(記住,法律中所說的是”official language”「法定的官方語言」,不單單是「法定語言」),但它有「法定官方語言」的同等地位,和普通話、英語一樣。祇要明白這點,就可以知道整個爭論根本就是場非常無聊的鬧劇。就算,假設「法定語言」在條文上的定義有爭論空間,這會改變什麽嗎?廣東話在香港的地位並不會因此而變,有什麽好吵鬧?

教育局語病是一個問題,部分人不清楚法律和語言的概念,又要放棄思考跟著別人走,人云亦云,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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