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ntcast
Channel: 政經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18678

楊庭輝:民間外交推動國際地位

$
0
0

圖片來源

文:楊庭輝(《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基本法》的制訂雖有保守的一面[1],但它在條文上是容許香港以不同的身份參與對外事務的[2]。然而,在梁振英的管治下,香港在很大程度上變成了重視所謂的「內交」但忽略對外事務的城市[3]。而近年北京邁向「天朝主義」[4],加上由有缺陷的選舉所產生的特首會過分傾斜地迎合北京的旨意,香港的官方對外事務在短期內難以有顯著的改善。長此下去,香港更會失去國際城市應有的特色。如欲挽救香港的國際地位,筆者提議從民間外交着手,令香港建立更多元化的國際網絡。

香港過往廿年的金融和法律制度一直對(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頗為吸引。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銀行體系和制度較不少其他亞洲地區的成熟,(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匯入和匯走資金均非常方便。另外,香港的官方語言包括英文,加上它的法制源自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稱英美法系),所以英、美等國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較易適應香港的環境,因而傾向來港設立亞洲總部或主要辦事處。當然,香港也有不少非英、美等國的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的亞洲總部或主要辦事處。但總的來說,香港成熟的金融和法律制度對它們在亞洲地區辦事較有保障。

不過,現今香港對(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仍有幾個局限。例如新成立的(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要在香港的銀行設立團體/公司戶口殊不容易。現時香港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dinance)。香港各銀行亦擬定內部指引配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但在實踐上,銀行有時會矯枉過正。它們的職員未必會直接指出申請團體/機構/組織的問題之所在,反之他們會間接地作刁難,例如分數次指出申請團體/機構/組織所欠的證明文件,或/和要求申請團體/機構/組織的所有董事會成員同時來到銀行分部辦理手續,從而令申請團體/機構/組織知難而退。其實,只要銀行在審慎查清申請團體/機構/組織背景的同時向它們一次過提供清晰的指引,便可達至雙贏的局面。至於要身在海外兼公務繁忙的各董事會成員同時親身來港辦理繁瑣的銀行手續實屬苛求,而且作用也未必如想像般大,因為大部分正常的申請團體/機構/組織均是主要由其前線職員處理辦理團體/機構/組織銀行戶口的手續。

另外,現時(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在香港申請成為慈善團體時最少需要等待半年的時間。在理論上,較長的審批時間有助香港政府較審慎地發出慈善團體的牌照。然而,在現實上,等待時間頗長的主因是在於資源和人手上的不足。若然(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的申請遭到否決,或者不欲長期地等待,它們只能退而求其次成為非牟利機構,但它們並不享有免稅的優惠。這不利於一直以來量入為出或僅僅收支平衡的(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的持續性發展。事實上,等待時間過長會耽誤(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制訂在港運作的目標和策略,故如欲改善此問題,便須有(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同時與香港政府溝通和向它施壓,令它願意增撥資源處理成為慈善團體的申請。

無論如何,香港既沒有必要刻意設立(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的的數目上限或下限,亦沒有必要刻意規定(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的定位和策略。因為香港只要力保一直以來擁有的優良條件,加上有相應的需要,(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便會應運而生。現時,有些(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集中關注中國境外的人權狀況,例如關注北韓、越南、緬甸、印尼等國的政治權利或/和反對販賣兒童或/和販賣娼妓等問題。有些則同時關注或專門關注中國的人權狀況。它們的定位各有利弊。前者的走位相對靈活,且可避免中共指控它們干預中國大陸的內政,但它們也有可能遭到欠缺原則的詬病。後者關注的地區範圍較為廣泛,但它們的資源和精力有可能遭到分薄。另外,在習近平的統治下,中共打擊境內非政府組織的程度日益增加[5]。這對香港吸納更多(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有危亦有機。危的是,在香港設立亞洲總部/主要辦事處的(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希望同時關注或專門關注中國的人權狀況時,不但可能收效甚微,而且可能讓中共有打壓它們的口實。有機遇的是,現時中國大陸境內的(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一旦需要撤走,香港可成為它們的絕佳避難所,而它們亦可以香港總部/主要辦事處的名義與中國大陸溝通或向它施壓。

當然,單是香港成為(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亞洲總部/主要辦事處的集中地,並不足以完全推動它的民間外交。它更需要將港人陳馮富珍擔任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的例子應用到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的層面上。而即使如此,它對香港的現實政治的影響仍有待觀察。不過,繼續維持和增加(國際性或跨國)非政府組織來香港設立亞洲總部/主要辦事處的有利條件,以至拓展它在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層面的影響力,可謂是實踐革新保港、民間自治和民間外交的重要的先決條件。

註釋:
[1] 戴耀廷:〈基本法過度保護建制力量〉,(《信報財經新聞》,2015年9月12日),頁A18

[2] Shen, Simon (沈旭暉), Navigating the Grey Area: Hong Kong’s External Relations under the Tsang Administration, in Cheng, Joseph Y.S. (ed.). The Second Chief Executive of Hong Kong SAR: Evaluating the Tsang Years 2005-2012. (Hong Kong: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2013), pp. 469-473;楊庭輝:〈推動我城的國際地位——從官方事務到民間外交〉,《香港革新論》,(台北:漫遊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頁195-201

[3] 潘小濤:〈梁振英頻頻內交的秘密〉,(《評台》,2015年9月26日),2015年10月20日擷取自網頁

[4] 方志恒:〈革新保港 民主自治 永續自治——香港前途宣言〉,《香港革新論》,(台北:漫遊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頁XV

[5] Genser, Jared & Kuperminc, Julia, China’s Propose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Law: Cooperation or Coercion? (The Diplomat, July 02, 2015), retrieved from 20 October 2015 at ;Noakes, Stephen & Brownlee, Victoria, The Pacific Implications of China’s Proposed NGO Law. (The Diplomat, July 10, 2015), retrieved from 20 October 2015 at

筆者按:感謝蒲錦文先生(William K. M. PO)早前詳細地解釋(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的種類、不同的運作模式、(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在香港設立亞洲總部/主要辦事處的利弊等。筆者按自己對蒲錦文先生的解釋的理解應用到民間外交的層面中,故文責應由筆者自負。

延伸閱讀:
革新保港 民主自治 永續自治 —— 香港前途宣言
《香港革新論》網址

本文章原刊於《信報》評論版,特別鳴謝作者及《信報》授權轉載。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18678

Trending Articles



<script src="https://jsc.adskeeper.com/r/s/rssing.com.1596347.js" async> </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