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傳說,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1999年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達成協議,《基本法》常委會以大陸法解釋,香港法院以普通法解釋。《基本法》的規定就是如此,為何還需協議?如真有其事,李國能已經墮入陷阱;歷史的痕跡清晰顯示,李國能是甘心被俘虜。
《基本法》第一章(第一至第十一條)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總則,明確香港的憲制基礎和權力來源以及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原有普通法予以保留,法律約束力就是規定香港繼續使用普通法。
香港原有普通法予以保留,是相對於國家的規定,國家實行大陸法系,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使用普通法系。《基本法》是國家為落實《中英聯合聲明》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制定,包含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和香港享有的自治權,國家實行大陸法香港使用普通法,《基本法》存在大陸法基因和普通法規則,是香港回歸後的「法治新常態」。
國家實行大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立法機關之一,解釋《基本法》當然以大陸法解釋。有部分香港學者認為,《基本法》實施的衝突在於大陸法與普通法的差別,純屬墮入「一國大於兩制」迷魂陣的誤解。真正的衝突,是在於中央對「一國兩制」始亂終棄,共產黨的某個派系,未回歸前已經誓要奪取香港的自治權,直至現在仍未罷休。
《基本法》作為中國憲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特別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憲法關於大陸法的規則,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由《基本法》具體規定。
《基本法》第二章(第十二至第二十三條)是確立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常委會如認為該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第十七條的規定是違憲審查,違憲審查是指享有憲法具約束力解釋權的法定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法律和法規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抵觸《基本法》的規定,明文規定只能審查指定範圍,法律約束力就是限定常委會的解釋權,確立解釋權劃分。
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規定的大陸法制度,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規;《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由常委會解釋,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常委會備案,是由大陸法基因決定,常委會無權撤銷特區法律,就是由普通法規則決定。
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組合,是制定《基本法》的原則也是解讀的法則。「尊重兩制差異」已決定了「兩制大於一國」,當一國原則抵觸到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及其享有的自治權,該「一國原則」就不能夠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維護中央權力與保障特區自治權的操作,是普通法決定大陸法規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香港實行普通法及享有立法權,依據普通法規則,《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廢除法律是立法會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違憲法規是一國原則,該原則抵觸到香港的普通法和立法權,因此第十七條明文規定,常委會無權撤銷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常委會審查法律是一國原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並不抵觸普通法制度,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由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香港實行普通法,《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該法為香港實行的法律,依照普通法規則,解釋權理應屬於香港法院。但《基本法》是憲法的一部分,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因此第一百五十八條(1)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權屬於常委會是堅持一國原則。
解釋權屬於常委會是相對性的表述,屬於常委會不屬於香港法院,條文不是解釋法律的權力,並非賦予常委會全面解釋權,而是作為授權的法理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一百五十八條(2)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法院享有自治範圍內條款的自行解釋權,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自治權派生,經由常委會授權,只是制訂法律的技術性操作,只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就是由普通法規則決定。《基本法》有關「自行」的規定,都是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自行解釋」是完全的授權,常委會已無權解釋該等條款。
第一百五十八條(3)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基本法》關於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第十七條已劃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法院也可解釋,是由特區享有終審權決定,常委會不能夠在終審前對該等條款作出解釋。常委會以大陸法解釋該等條款是一國原則,當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以普通法解釋,是兩制大於一國的操作。該等條款都是以立法目的解讀條文涵義,大陸法和普通法解釋不應該出現歧義。
關於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請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條文的法律約束力就是限定終審法院無權解釋該等條款。此項規定,同時已經確立終審法院對法律的解釋為最終解釋,因此規定終審法院不能解釋該等條款。
終局判決已經是不可上訴,「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的規定似乎啲騎呢。此項規定是確立香港的終審權,該條款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由終審法院裁決,判決是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基本法》起草委員的高度專業立法水平,顯示出保障特區自治權的誠意。
「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條文的法律約束力就是該等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常委會,《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需要提請常委會釋法,是由解釋權劃分決定。如常委會不作出解釋也是解釋,如認為上訴庭對該條款的解釋準確,常委會就不會另作解釋,香港法院引用該條款時應以上訴庭的解釋為準。
國內實行大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為最高解釋,對行政及司法都具約束力。「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條文的法律約束力,是確立終審法院提請常委會的解釋只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此規定就是兩制的普通法大於一國原則,限制大陸法規則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香港實行普通法,只有司法解釋具約束力。「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條文的法律意義,就是規定常委會的解釋,必須由香港法院引用對案件作出判,將解釋轉變為司法解釋才能夠對特別行政區產生約束力。
普通法下級法院須依循上級法院的法律解釋,最高法院的解釋為最終解釋。關於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終局判決不是由終審法院解釋,因此規定「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各級法院都必須依循。
首席法官馬道立九月二十五日在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上致辭,論及有關香港社會的事宜,表示無論是長期觀察香港歷史,還是只留意香港近期時事的人,都會發現一個共通點,香港永遠在面對各種挑戰。在面對這些挑戰時,香港一直視法治為穩定社會的關鍵元素,這點已反映在《基本法》之中。
馬道立的致辭,差不多是全方位回應十八年來《基本法》的實施問題,特別強調普通法的規定非常重要。演辭以相當含蓄的語意,話俾在坐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和行政長官梁振英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等人知,香港一直實行普通法,《基本法》規定將會繼續如是。
十八年的回歸史香港一直面對什麼挑戰?馬道立已經明確指出是《基本法》的實施出問題。解釋權、任命權、行政長官雙重負責及普選決定權等等問題,一直是香港回歸後面對的挑戰,概括而言,就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一直未依照《基本法》的規定運行,可惜香港從未有法學人挺身應戰,十八年來市民都被引領柴娃娃呼啦啦,「我要真普選」就是愚民的吶喊。馬道立大法官對普通法的論述,已隱含對《基本法》解釋權問題表態,雖然只是立場表述,但相對於前首席法官李國能而言已是難能可貴。
李國能在《劉港榕案》和《莊豐源案》的判詞,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及其效力。判詞指明:「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的權力是源自《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常委會作出解釋是一種與香港制度迥異的制度下行使職責,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可以闡明或補充法律。」
李國能又表示:「常委會依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所授的權力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並非限於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的條款。若常委會對《基本法》某項條款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均須以其解釋為準,常委會作出的解釋在特區是具有約束力的,並且是特區制度的一部分,「一國兩制」原則的《基本法》的效力就是如此。
《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一部分,解釋權力只有一項,就是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而不是第四項;大陸法的立法解釋,是指立法機關對其制定的法律的解釋,《基本法》的立法權和修改權都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只有解釋權,無權進行立法解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是「憲法解釋權」解釋《基本法》的應用規則,「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不是解釋法律的權力,《莊豐源案》的判詞謬論連篇。
《基本法》第十七條解釋權劃分已規定常委會的解釋權限,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治範圍內條款由香港法院自行解釋;同時規定只有終審法院提請的解釋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常委會的其他解釋純屬自話自說。香港實行普通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亦已明確規定,常委會作出的解釋,必須由香港法院引用對案件作出判決,將解釋轉變為司法解釋,才能夠對特別行政區產生約束力。首席法官李國能咁乜低B令人驚訝,2011年搜索到喬曉陽於2000年4月1日在香港的講話,發現李國能所犯錯誤與《喬曉陽論說》完全一致。
2013年政改爭論其間的11月13日,已經退休的李國能以《法治的重要性》發表演講,再次確認《基本法》賦予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仲話理論上常委會可「日日釋法」。1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訪港三日為普選定調,劈頭就重申2004年的「釋法」有效。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九月十二日出席《基本法》研討會,發表題為《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講話,表示如果不是1999年終審法院關於吳嘉玲案的判決出了問題,香港社會不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的解釋權有充分的了解。也是九月二十五日,李國能在《明報》發表文章,又再一次重申常委會對《基本法》享有全面的解釋權,而它所作出的解釋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更強調「這一點是終審法院所認同的」。李國能每次重申常委會的解釋權都與「中央攻勢」相連,乜咁啱得咁蹺?
李國能擺明車馬同馬道立打對台,內情一定唔簡單;再一次發表「釋法論說」,配合「山寨中央」新攻勢同時向終審法院施壓之心則是路人皆見,一股濃烈的「漢奸」氣味教人作嘔。回歸十八年來香港陷入是非不分黑白顛倒的紛亂,主因是《基本法》被顛覆「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名存實亡,特區政府奉行「非法也是法」導致威信破產,而李國能一直扮演著不尋常的角色,「釋法論述」對香港的傷害巨大持久。
要重建司法權威及司法尊嚴,首席法官馬道立和終審法院不應再逃避,重申「尊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及所規定的程式行使任何權力」是大方得體的回應。終審法院澄清立場有助市民覺醒,增強中央撥亂反正的推動力,中央如尊重事實撥亂反正,特區政府就能夠依法辦事重建管治威信,令香港重新上路走向光明。
※公民教育和通識教育參考資料之四※
※溫馨提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喬曉陽、李飛及張榮順等人有關《基本法》的謬論,從來不是認知偏差而是「法為政治所用」,對普選的論說是顛覆性解釋,不是「一國兩制」立法目的。而國內法學人王振民、饒戈平、韓大元、強世功以及香港的陳弘毅教授等人對《基本法》的解說,大部分都是賣身求榮的作品,只能視作反面教材參考,例如陳弘毅關於特首任命權的表述,就是推銷韓大元的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