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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信托人責任/港大校委馮敬恩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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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柯愷欣

如果有一間公司,有大量股東質疑管理層的決定,但管理層向股東說因為保密協議,所以無可奉告。荒謬嗎?港大校委的所謂保密協議,就是這樣荒謬。

管治的最基本關係,是 principal 與 agent,即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Agent 對 principal 有 fiduciary duty 信託責任。保密協議的目的,主要是保障 principal 利益,而非 agent 利益。受託人面對任何保密協議,如果和信託責任有矛盾,則信託責任優先。

例如,私人公司,股東是委託人,董事局成員是受托人。如果董事局密謀做一些對股東不利的事,董事係有責任將事實向股東反映,不能以董事間有保密協議而推卸責任。出名的 Enron 案,有 director 因此被股東控告而入獄。

又例如,港大校委會,學生會有一席位,馮敬恩受學生會委托而成為校委會成員。會議的決定受學生質疑,馮敬恩作為受託人,是有責任向學生披露會議資料的。而闊一點說,整個港大校委會理論上和章程上都是要向香港市民負責的,若社會有質疑,不能以保密做擋箭牌。

有論者說有保密協議才可以讓校委暢所欲言,保障校委的人際關係。這是錯的,低水平的。第一,這個說法是混淆了律師與客人之間的保密協議。律師保密的目的是保障 principal 的利益,令能暢所欲言討論案件,而非保障律師自己。第二,若果校委的言論被披露係會引起社會的不滿,那麼校委首要應該檢討為何自己的言論不能代表委託人,應該質疑自己是否還有資格做代表。第三,校委的存在目的是為了公眾利益而非保障校委自己的人際關係等利益。你要保持關係,大可不做校委。況且,校委披露了討論過程,不一定被罵,相反也可能因而得到委託人的理解。

保密協議的目的,主要是保障 principal 的利益,而非保障 agent 的利益。這些,都只是 fiduciary relationship 的基本。

其實整個地球也向 transparency 方向進步,先進國家紛紛立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資料,不單向股東負責,更向公眾負責。以公帑經營的機構,更加連詳細會議紀錄也得公開。而香港竟然還有佔據公共資源的人大大聲説 confidentiality 而不面紅,的確係香港的退步。

至於馮敬恩有冇人請,我認為大可以放心,香港的企業極需要敢於捍衛股東利益的 directors. 不過馮敬恩肯定不能入政府,因為現在的香港,懂得出賣市民利益,才有機會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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