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開招聘平機會主席今日截止。[1] 不過,平機會主席招聘準則和程序依舊不符國際人權標準《巴黎原則》(1993),[2] 令人擔心難以保障平機會獨立性。
主席任命,政府話事
首先,政府手握操控平機會主席任命大權。雖然政府設有遴選委員會公開招聘平機會主席,但六名遴選委員皆由特首委任,當中三人為現任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兩人為政策局局長兼行政會議成員,只有一人來自關注殘疾人權利的民間團體。換言之,政府可操控大多數,左右委任主席結果,令平機會遴選欠有目共睹的獨立性。
政治篩選,易如反掌
如果政府用人唯親,委任不諳人權和反歧視的人出任平機會主席,可削弱平機會獨立性和監察政府的功能。譬如有市民屢次質疑監警會主席和部分委員具親建制背景,言論維護警方,獨立性成疑,可作參考。[3] 即使遴選委員會向特首建議委任最合適人選,特首仍有否決權,因《性別歧視條例》僅訂明平機會主席和委員均由特首委任,並須刊憲。
由此可見,主席任命可取決於長官意志,若要政治篩選踢走不聽話的人,實在輕而易舉,隨時會出現類似港大校委會無理否決陳文敏副校長任命的翻版。
遴選不符國際標準
此外,大部分遴選委員欠缺人權及反歧視工作經驗,遴選過程亦黑箱作業,缺乏公民社會廣泛參與,不符《巴黎原則》多元代表性的要求。遴選準則亦偏重管理經驗,推廣平等機會不過是其中一個條件。
立法規管遴選
有見及此,政府應改革遴選平機會主席以至委員的過程,譬如立法規定遴選委員會、遴選過程及任命等須符合《巴黎原則》獨立及多元代表性的要求;訂明平機會主席及委員必須具備消除歧視和人權工作經驗;加強公民社會參與,譬如民間提名和公眾諮詢;並如平機會去年諮詢建議,修例訂明確保平機會獨立於政府等。[4]
長遠而言,香港政府應落實聯合國人權機構的建議,按《巴黎原則》成立獨立和具廣泛職權的人權委員會,以監察政府落實各國際人權公約及《人權法》的情況。[5]
註釋
[1] 政府新聞公報「公開招聘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職位」。2015年9月9日。
[2] 《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1993年。
[3] 蘋果日報「建制派6人入局 監警會再染紅」。 2014年12月25日。明報「郭琳廣:示威者挑釁警察是欺凌」2015年7月23日。
[4] 民間團體聯合意見書:「平機會的缺失和改革」。2009年9月10日。打比:「南韓人權委員會對香港平機會改善體制保障的啟示」。香港獨立媒體。2014年10月31日。
[5]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結論。2013年4月29日。段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