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第31A(4)(a)條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之後,對任何於香港其中一間大學的法律學院或學系任教、而曾對香港法律作出傑出貢獻的大律師,授予「名譽資深大律師 (Honorary Senior Counsel)」的稱銜以作表揚。
現時香港已有近百資深大律師,但當中只有一人,是按上文所述通過其大學法學院教學成就,而獲得名譽資深大律師稱號的,亦是歷來至今唯一一位。
他,就是今日被多名港大校務委員以學術資格不足、以至「沒有安慰我」等諸般理由,否決出任港大副校長的前港大法學院院長陳文敏名譽資深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