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流與發噏瘋,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不甘寂寞,在報章撰文,話「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但李國能又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李國能的法治是將常委會定格上法律之上。
《基本法》第一章(第一至第十一條)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總則,明確香港的憲制基礎和權力來源及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原有普通法予以保留,法律約束力就是規定香港特區繼續使用普通法。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實行的法律,依照普通法規則,解釋權理應屬於香港法院,但《基本法》是憲法的一部分,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因此第一百五十八條(1)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解釋權屬於常委會是相對性的表述,屬於常委會不屬於香港法院。條文不是解釋法律的權力,而是作為授權的法理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一百五十八條(2)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法院享有自治範圍內條款的自行解釋,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自治權派生,經由常委會授權,只是制訂法律的技術性操作。《基本法》有關「自行」的規定,都是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經過「自行解釋」的授權,常委會已無權解釋該等條款。
《基本法》第二章(第十二至第二十三條)是確立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第十七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常委會如認為該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宣告該法律失效,第十七條的法律約束力就是限定常委會的解釋權。
普通法規則,只司法解釋具約束力,立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並無約束力。因此,《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條款的解釋,必須由香港法院引用對案件作出判決,常委會的解釋才能夠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產生約束力。
首席法官馬道立九月二十五日在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上致辭,指出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予以保留,是《基本法》中另一重複出現的主旨。條文中對普通法的提述非常重要,在香港多年來一直行之有效,將來亦會繼續如是。
馬道立致辭用相當含蓄的語意,話俾在坐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和行政長官梁振英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等人知,香港一直實行普通法,將來亦會繼續。馬道立對普通法的論述,已隱含對《基本法》解釋權問題表態,唔知李國能收唔收到。
《基本法》第十七和第一百五十八條已經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無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李國能在《劉港榕案》和《莊豐源案》的判詞確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賦予人大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限於由本港法院提呈的條例,並根據內地法律制度來解釋,及對香港有約束力。2013年11月13日,已經退休的李國能以《法治的重要性》發表演講,別有用心地再次確認《基本法》賦予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仲話理論上人大可「日日釋法」。李國能對解釋權的論述,是斷送香港的自治權。
同是九月二十五日,李國能在《明報》發表文章,再一次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享有全面的解釋權,而它所作出的解釋對香港的法院具約束力,仲話「這一點是終審法院所認同的」。李國能堅持錯誤同馬道立打對台,內情一定唔簡單。李國能是將「一國兩制」推落火坑的千古罪人之一,李國能是法治的叛徒,冇資格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