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晴邨事件越鬧越大。房署和政府部門一直以受害者的姿態示人,將責任推給負責水管工程的水喉師傅,而對工程承辦商的責任問題卻一直避談。一個工程之中的負責人,當然不少得建築師和工程師等專業人士。就正如蔣議員所講,應該遲早會燒到埋嚟。而且,政府作為合約中的一方,是否真的如表面上一樣無辜呢?
一般來說,工程合約會在Specifications中,訂明所用的材料的規格,以及當中物料的品質是否得到工程所在地的認可。建築師或者工程師有責任去檢查材料是否和Specifications中列出的一樣,供應商亦要提供證書以供檢查。就算當中牽涉到預製組件,建築師或工程師一般亦需要到當地的廠房,在牆身封閉之前作出檢查。專業人士對工程的監管權力來自於合約條款。個別工程的合約一般來說會根據某一個既定的藍本,再按合約雙方的意願加入或刪除一些條款。例如在英國JCT(Joint Contracts Tribunal) 合約的傳統上,客戶一方會委託建築師作為contract administrator 去管理工程合約,而建築師需要公平公正的以合約賦予的權力執行職務。然而,如果合約雙方都同意放棄一些容許專業人士作出驗收的條款,以換取更快和更便宜地完成工程的話,專業人士的確會失去權力對物料和預制件的質量作出驗收。故此,問題的癥結在於房署作為合約的一方,是否在合約商討的過程中放棄了一些權利,特別容許承辦商可以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進行工程和預製件的製作。如果情況屬實,專業人士對喉管的質量問題未必有能力和責任去處理。
話雖如此,建築工程上所有的專業人士都有所謂的Duty to warn,意思即是如果建築師、工程師、或者政府認可人士察覺到工程上有一些影響到人身安全的錯處,他們亦有責任指出並且要求承建商糾正,這亦是他們對大眾的專業責任。然而近年一般的工程合約之中,專業人士的角色都由一些大型承辦商的內部人員擔任。自己人監管自己人,可想而知會有什麼的成效。例如,早幾年的港珠澳大橋工程就有專業人士向當局揭發一些貪污行為。這不僅是當事人的良心問題,而更加是專業人士的社會責任。
其實,啟晴邨事件只是整個香港公共工程的問題的冰山一角。長期以來公共工程只是以標書的價錢作為準則,以至承建商不惜一切壓低成本去競投工程,令一些對質量和名譽有要求的承建商意興闌珊,不再競投公共工程項目。加上歷屆政府好大喜功,對建屋數字盲目追求而甘願放棄品質。總總因素加起來就做成了今日啟晴邨的含鉛食水事件。而且這個系統性的問題,似乎更代表了香港近年的公共工程,可能亦存在著同樣的質量問題,威脅到民眾的健康和安全。政府在忙於卸膊和推搪的同事,是否更應該好好的正視問題,及時作出補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