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國家主席習近平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的公開信》
主 旨:投訴新國家安全法侵犯香港自治權。
發信人:香港市民宗道
日 期:2015年7月3日
2015年7月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其中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港澳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有關規定抵觸憲法違反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基本法)規定。」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協議的具體情況,《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央只負責管理香港的防務及外交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基本法》規定」,有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事項,第二十三條已經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劃定為行政管理範疇,規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落實相關規定,自行立法就是規定屬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
《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在新聞發佈會表示,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鄭淑娜副主任又指出,《國家安全法》不在港澳實施,港澳特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基本法》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事項,全國人大已通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本不需要也不能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國家安全法》對特區提出原則要求。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國安法》以法律條文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明顯違反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並且已經構成侵犯特區自治權的事實。
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基本法》規定,只在國內實行的全國性法律,就不應該也不能夠涉及特區事務。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知港澳特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仍然以《國家安全法》規定特區的義務和責任,絕對是立法錯誤。《國安法》154票贊成只1票棄權高票通過,充分說明常委會成員普遍法律意識水平低下。
香港回歸已經十八年,仍未能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行立法,主因是政治氣候不利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國家安全法》規定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香港已經有人立刻借題發揮製造恐懼,常委會的舉措只會增加立法的困難。
歷史的痕跡清晰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長期存在政治問題和水平問題,中央應該關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執政黨,需要展現執政能力和政績贏取人民愛戴,中國共產黨應該不斷提升綜合質素提高執政水平,才能夠與時並進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