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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打五十大板無助佔中辯論 ── 回應沈旭輝教授對佔中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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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港出聲網站海報(圖為編輯所加)

自從幫港出聲這個反對佔領中環的組織成立後,佔中與反佔中,在理論層面開始作正面的、針鋒相對的交鋒。一義下,這是一件好事,因為在講自由、民主的現代社會裏,理性討論是非常重要的,這是民主政治相對於其他政治模式的優越之一。

然而,若進一步看幫港出聲對佔中的批評,我們不難發覺,詭辯極多,真正講道理的極少,看來幫港出聲的成立只是本地建制勢力欲全面封殺佔中行動的一種策略,而不是為求真理而展開的理性討論。這方面,由於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建民等已對幫港出聲的發起人周融、何濼生等的觀點已作出了有力的回應,故此,本文如非必要,不在這方面立論。本文只擬回應沈旭輝教授對佔中辯論的看法,其觀點主要見諸「簡論甘地、馬丁路德金與佔領中環——能比不能比?給正反雙方的六點思考」一文(原文載於《明報》,現為評台網轉載

沈教授的文章,不難看出,是一種各大五十大板的思考方式──佔中有缺點,反佔中也有不足;因此,雙方應展開合作而非互相排斥。
筆者以為,這種方式不但無助理解和評價佔中辯論,而且,當中涉及不少節外生支的對公民抗命的誤解,以及提出了一些對佔中不公道、不合理的無謂質疑。

首先,他依美國學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理論來將公民抗命分做不同的類型,並且依此而評價佔中與反佔中。然而,他對德沃金的公民抗命分類有著頗大的誤解。德氏是依公民抗命的動機劃分三個類型的,我依其原典的了解,將其意思扼要整理如下:

‧1(即沈教授說的IIA)「正直型公民抗命」(integrity-based civil disobedience):指人們基於道德的理由(reason of morality)而反對一條(些)法律的公民抗命模式。例如:人們拒絕參加自己認為邪惡的戰爭。[1]

‧2(即沈教授說的IIB)「公義型公民抗命」(justice-based civil disobedience):指人們基於公義的理由(reason of justice)而反對一條(些)法律的公民抗命模式。例如:民權分子中抵制歧視黑人的法律,以為後者剝奪其權利。[2]

‧3(即沈教授說的IIC)「政策型公民抗命」(policy-based civil disobedience):指人們基於功利的理由(reason of utility)而反對一條(些)法律的公民抗命模式。例如:美國人抗議美國在歐洲部署核彈,以為後者是不智的、有害的。[3]

如果筆者的了解無誤的話,我們可據此見到沈教授的了解有問題。對於1與2的分別,他語焉不詳(他沒有清楚解釋德氏所說正直與公義之別),對於2與3的分別,更只是望文生義,並不符合德氏的說法。德氏本來說兩者的分別是基於公義(其反對的法律導致不公義)與基於功利(其反對的法律導致大眾利益受損)之別,但沈教授卻將它們視作「通過違法去改變那條不公義的法律」,和「通過違法去改變另一條不公義的法律」的分別,這個說法只是張冠李戴,與德氏原來文獻的說法有抵觸。

沈教授用了這個錯誤的了解,進一步以為甘地與馬丁路德金都屬類型2。以德氏的觀點來說,這可說是正確的,但其理由在於它們是以公義為理由抗爭,而不是如沈教授所說其抗爭只直接反對不公義的法律。

依沈教授的了解,甘地針對食鹽專營法,而馬丁路德金針對族隔離法,故此他們的抗爭是直接反對原來不公義的法律而非別的法律。據此,他便提出要正方(佔中發起人)第一點的思考(其實是對佔中的質疑),指佔中不是類型2而是類型3,因為不是直接針對要改變的法律。
筆者以為,他的說法只是周融觀點的改頭換面的說法──佔中是佔領中環、癱瘓金融中心,與反對香港無普選無關,就像人們與校長和老師有過節,「便把刀架在一幼兒園學生頸上,逼人就範」。[4]

這個說法其實頗有問題,陳健民教授大抵已對題地回應過。[5]

現在,我嘗試用自己的說話來回應:

甘地與馬丁路德金的公民抗民方法,絕不只是違反他們要反對的法律,他們事實上違反了一些與其要改變的法律無直接關係的其他法律。例如,甘地抗爭的目的是印度獨立,但其自行採鹽而拒絕交稅予政府,嚴重影響鹽廠的運作,使工人生計受影響,其影響絕不限於殖民地政府。又例如,馬丁路德金的目的是爭取黑人平權,但其杯葛巴士運動,卻使巴士公司瀕臨破產,連巴士司機(當有黑人)的生計都受到影響。

當公民抗命的目的並非是特定的、已建立的法律的時候,根本就沒有法律可以直接違反,而是以反對其他法律來達致。例如甘地的印度獨立運動,就是沒有法律可以直接違反的一場公民抗命。至於佔中,由於針對的是香港無普選,故此,它亦是沒有法律可以直接違反的。

佔領中環的動機是為了公義而不是利益,故此,它與甘地、馬丁路德金的類型同屬公義型公民抗命。

關於沈教授對佔中的第二點質疑,亦是基於對德氏的誤解及錯誤的論證之上。其一,德氏說政策型公民抗命是以功利為動機,而佔中則一直強調講公義,明顯不符此義。至於德氏說政策型公民抗命宜以非說服的方式(一義下亦可說是施壓的方式)進行,後者指並非講理,而是通過增加不接納公民抗命的成本而達致,例如阻塞交通而製造不便等。德氏根本就沒有否定過這方式,甚至認為這種方式對政策型公民抗命是適合的,因為成本增加更會令人相信不改變法律公眾利益會受損。[6]其二,撇除德氏的說法,單單以佔中是否使用施壓方式來進行公民抗命來說,沈教授的看法亦是不妥當的。主要的原因,是佔中其實是如甘地的與馬丁路德金的公民抗命一樣,主要是道德說服而非施壓,雖然後者往往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其三,凡公民抗爭一義下都會加劇社會的二元對立,問題是若佔中是公義的一方,則社會撕裂的責任在於不給普選予本地市民的中共土共政權。我們不能因顧忌社會對立而不作公義的抗爭。其四,佔中這類公民抗爭與中東茉莉花革命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抗爭,不能混為一談;公民抗命並不要推翻政權,但革命則會,故此,後者的社會撕裂情況與前者不可同日而語。

至於沈教授對佔中的最後一點質疑,是最乏力的一點。一方面,德氏講公民抗命類型時根本就沒有討論什麼”exit plan”的問題,筆者也不知道有何現代講公民抗命的大學者討論此問題。二來,佔中與甘地和馬丁路德金的抗爭同屬公義型公民抗命,這方面若有問題,情況也應相若。三來,若針對的不公義法律不通過,任何公民抗命都會繼續下去;若然失敗,當然無以為繼。但若法律本身不公義的話,則公民抗命還是會長期有人發動的,沒有所謂「民氣長期失去」的問題。

總而言之,沈教授對佔中的三點質疑,是和浠泥式的折中,使本來公義與不公義的界線模糊起來。而且,他的說法既誤解了德沃金的說法,其本身的觀點又理據薄弱,無一可以成立。

註釋

[1]原文中譯為:「一個人拒絕幫助敲他家門的逃難奴隸是極端錯誤的,如果他把該奴隸送到執法部門,那將是錯上加錯,具有上述想法的人認爲《逃亡奴隸法案》要求他去做不道德的事。他的正直、他的良知阻止他去服從那個法案。參加一場他們認爲是邪惡的戰爭的戰士處于相同的境况之下。我不妨稱在那個條件下的非暴力反抗爲「基于正直的」非暴力反抗。」(羅納德‧德沃金著、張國清譯《原則問題》,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p.136)另外,英文原文為:Donald Dworkin, Matter of principl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106~107)。以下引文依次簡稱為中譯本與英文本。

[2]在民權運動中違法的黑人處于相反的道德立場上,他們坐在被禁止入內的午餐桌旁,尋求在痛恨他們的白人旁邊吃油膩的漢堡包的特權。以下說法是不得要領的:他們出于良知坐到了那裏,他們違反了法律,因爲他們出于正直不能做法律要求他們做的事情。沒有人有尋找幷主張他相信他擁有的權利的一般道德義務。他們是出于別的理由如此做的:反對幷推翻他們認爲非正義的某個方案,多數派壓迫少數派的方案。在民權運動中和在抵制越戰中違法的許多民衆認爲,多數派非正義地追求著自己的利益和目標,因爲他們無視其他人的權利,在民權運動中是國內少數派的權利,在那場戰爭中是另一個國家的權利。這是「基于正義的」非暴力反抗。(中譯本p.136,英文本p.107)

[3]這最初的兩種非暴力反抗一一雖然方式不同一一涉及到對原則的信念。還存在著第三種非暴力反抗,它涉及到對政策的判斷。人民有時之所以違法,不是因爲他們相信他們反對的方案是不道德的或非正義的,如上面描述的那樣,而是因爲他們認爲無論對多數派還是對少數派來說它都是極不明智的、愚蠢的和危險的。最近抗議美國在歐洲部署導彈的做法同樣違反了地方法律,這些做法大多出于第三種非暴力反抗的情形。我稱之爲“基于政策的”非暴力反抗。(中譯本p.136~137,英文本p.107)

[4] 詳周融「甘地,馬丁路德金,佔中理念和『抽水』王」一文,載於評台網,網址為:
http://www.pentoy.hk/%E6%99%82%E4%BA%8B/%E9%A6%99%E6%B8%AF%E6%94%BF%E6%B...

[5]詳陳健民「尊重歷史 面對現實——與周融談誰在擲石頭?」一文,載於評台網,網址為:
http://www.pentoy.hk/%E6%99%82%E4%BA%8B/%E9%A6%99%E6%B8%AF%E6%94%BF%E6%B...

[6] 詳中譯本p.139、英文本p.110。

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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