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Alex Leung
張文光回應燒《基本法》的爭議時,竟說港人也有份制訂基本法,但對於港人當時只是充當花瓶角色、無權自主的歷史真實,卻沒有多談。
這到底是歷史癡呆,抑或患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這令我想起六四後一篇題為〈不懲元兇——港人不參與基本法制訂〉的報紙文章,作者反駁那些要求港人於屠城後,迅即參與基本法最後諮詢的各式歪理(那時港人普遍哀莫大於心死,認為基本法再好也難敵坦克),作者反問:「在有香港人參與的情况下,會給中國當權者一個藉口,強說制訂出來的基本法已符合港人意願,而實際上卻不符合香港人要求民主的意識。」
事實是,除了起草架構不民主, 1997年後基本法規定的首10年民主進程,根本落後於港人意願。諷刺是,現在不止中共強指基本法乃港人初衷,就連張文光也認賊作父,將一個別人牢牢操控的過程,誤認作民眾自主的體現。
正如林則徐於虎門所作的,香港史上每次焚燒基本法的政治行動,其實都是呼籲我們丟棄基本法這一精神鴉片。
1988年,基本法第一次公眾諮詢,民主派交了6萬多份意見書,要求1997年普選行政長官,但不得要領,因而於年底引發了歷史首次焚燒行動。
接着,是1989年7月至10月的最終諮詢,這是當權者屠城後的快刀斬亂麻,正值港人心力交瘁的時刻。當時一些諮委草委已憤而退出之餘,港人的訴求也得不到回應,例如獲各界廣泛支持的兩局共識方案中2003年普選之提議。所以1990年通過後,再燒基本法。
我明白,基本法不少條文是可取,故不應把嬰兒髒水一同倒掉。但是,我們不僅需要叫民眾牢記基本法的部分承諾和條文,以之作為守護我城的策略武器,我們更應該做的是,告訴民眾整個憲政起草過程的種種壓迫。畢竟,政治不單是斟酌技術條文,而是關乎我們如何被禁止成為自身主人的過程。這樣子,我們才能重拾主人的身分,審視基本法從技術到原則的諸種問題。
文:陳景輝
文章刊於2015-06-11明報觀點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