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圖:蘋果日報)
沙田智障漢「被拉錯」,被警方扣留超過48小時後,再被控以誤殺,但隨即因為不在場證據而獲釋,整個調查過程比任何港產片精彩。警方高層潛水近一週,昨天深夜才發出一份「唔湯唔水」的「抱歉聲明」。一位智障漢,竟然使警方深陷一個「智障門」。作為一名正常的香港人,對於警方是次錯漏百出固然氣上心頭,但與其意氣指摘相關警員刻意陷害忠良,倒不如憂慮警隊是否已經不再專業。警方在其「抱歉聲明」中聲稱會「藉此機會,重新檢視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的政策及調查工作的指引」。由此可見,警方亦深明對待相關人士的程序乃至政策出了問題,但更大的問題,是態度。
原來,根據1992年港英保安司向警方發出的《向可疑人查問及錄取口供規定及指引》,警方在處理相關事項時有「七大規定、八大指引」,例如向可疑人施以警戒(即「宜家唔係事必要你講...」下刪數十字)的運用,更在第5項指引中清楚列明與16歲或以下青少年(不論是否嫌疑人)會面時應有其家長及監護人在場才可進行。但問題是,此文件沒有提及向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時該如何處理。
但沒有指引是否就等如沒有規範?不可能。事實上,我們期待的「專業精神」正是在沒有指引的情況下,警員依然能按常理辦事。邏輯上看,假如向青少年問話已經需要家長及監護人在場,那麼對待一些智力與表達能力往往只有十歲或更低的智障人士,難道警方就不需要家長及監護人在場?公平點說,就算相關人士一開始對答如流,但當警方察覺到任何異樣,為保障調查結果將來在法庭不被挑戰,警方也應「醒水」暫停,等待合適人士在場才繼續吧?更何況一般的智障人士隨身必定攜帶相關證件,以作識別。根據報導,單獨會面期間出現甚多被捕智障漢不可能回答的對話,事後其兄已向警方指出,奈何警方不置可否,並依此成為其中一項起訴智障漢誤殺的理據。就算撇除事後所知的不在場證據,任何有經驗的警員面對一位需要特殊照顧的人士,竟然能夠提供一份如此「有料到」的口供,本能反應不是高興,而應該是謹慎,而且會再三考慮應否繼續落案。但今次事件看到的,卻竟然是「順便」。
我們明白,警方希望盡快還死者一個清白,本是其專業態度的一部分,但破案歸破案,面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警方應盡的專業責任是盡快聯絡其相關人士,同時將相關可疑人士送往醫院以確保任何醫療上的需要都得到照顧,包括確認其行為能力不足,及獲配藥物(警方辯稱智障漢沒有要求所以沒送院則更為「小學雞」,大佬,人家表達能力有困難,又如何表達需求?),然後才可繼續調查。
過去兩個月,我們看見那些涉及佔領運動案件中,出現大量警方前言不對後語、案上供詞與錄影片段不符的情況,法庭對此亦偶有批評。當你以為這是因為案件與政治相關所以屬特殊情況時,擺在眼前的,卻是一個與政治不沾邊的案件、一位連「佔中」是甚麼也未必清楚的智障漢被馬虎處理的事實。說到底,你心繋黃絲藍絲無人能知,但既然有權「陀槍」,有責破案,麻煩你,唔好咁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