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記載,《基本法》是否抵觸中國憲法,中央於憲法的權力能否用於特別行政區,回歸前已在國內引起爭論。編寫《基本法》的起草委員回歸前應該仍然健在,對問題是一清二楚,引起爭論預示必將發生不找尋常的事情。
回歸十幾年的黑暗歲月證實,當時的爭論是為奪權做好輿論準備。將《基本法》從憲法體系抽離,定性為可被立法解釋的全國性法律,中央於憲法的權力就能夠直接規管特別行政區事務,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可以通過「釋法」將《基本法》搓圓撳扁進行奪權,2004年「主動釋法」的真實歷史紀錄了權慾薰心。
香港回歸後不久,青年學者強世功發表文章揭開《基本法》之迷,明確指出《基本法》是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法,是憲法的補充和擴展,屬於憲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憲法在香港的效力問題,應該從《基本法》中尋找答案。
2014年6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強世功出席白皮書研討會時指出,「理解基本法須考慮憲法」,佢老母做咗鬼會迷人,亂噏廿四水準連小學生都不如。強世功雖然是「奉命吹水」,以另類方式表述一國大於兩制,但仍然堅持憲法和《基本法》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未淪落到背叛知識,尚算「盜亦有道」,比饒戈平及王振民稍好。
中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子法不得同母法相抵觸,只有同一法律體系的特別法容許存在相衝突。憲法同《基本法》的規定相抵觸,不是母法和子法而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基本法》屬於憲法的特別法,是唯一合法的位階。
強世功表示,從法理上「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只要《基本法》中有規定的地方,就不適用憲法的規定,假如《基本法》沒有規定,就需要適用憲法中的相關規定。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和適用性由第三十一條規範,按照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決定,憲法的效力和適用已經載入《基本法》,有規定的適用,沒有規定的就不適用。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是文件與文件的關係,而不是條款同條款的關係,強世功的論述,完全顛覆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由國家設立,特區屬於國家一部分,中國奉行單一制只有一部憲法,憲法效力對特別行政區當然是絕對的。
「特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由於憲法在特區生效,而特區制度與憲法的規範不相同,因此,特區制度以法律規定,已經隱含憲法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按照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的意思。首先確立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生效,再規定適用範圍按照特區的具體情況決定,憲法第三十一條兩項規定都用句號,已經為制定《基本法》訂立明確的規則。
第三十一條的涵義清晰明確,設立特別行政區需要擴展憲法,增加特別法配合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一個國家實行兩種制度,一國是原則兩制是差異,一國兩制就是一部憲法兩份文件,國內依循中國憲法,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特區實行《基本法》已經是實行憲法。
「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香港的具體情況,是從英國殖民統治回歸,中國政府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中英簽訂《聯合聲明》,規定回歸後五十年內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制定,但不是落實憲法而是落實《中英聯合聲明》,憲法第三十一條只是《基本法》的效力淵源;規範香港制度的淵源是《中英聯合聲明》訂明的基本方針政策,憲法與《基本法》不是子母法而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
「一國兩制」不單純是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區別,香港的一國兩制,除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和普通法制度外,最主要的內涵,是將香港原有政治體制通過《基本法》加入一國原素,最終達至符合一國原則的兩制。雙普選就是要達至「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一國原則,「8‧31決定」絶對違反一國原則,反對「8‧31框架」還是「袋住先」,不是「原地踏步」同「好過冇」的選擇,而是堅持法治還是屈從於人治的抉擇。
《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確立香港與中央屬於單一制關係而不是聯邦關係,宣示中國憲法的效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絕對的,明確中央政府擁有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第一條的法律意義已經清晰標示,憲法是通過《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一國兩制,特區不能夠直接實施憲法。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大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統一行使國家的一切權力,因此只能由全國人大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憲法關於一國原則、國家機構、國家元首、國旗國徽等規定,已通過《基本法》第一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香港是地方行政區域,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就是規定香港的司法獨立於國內的司法系統,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的規定,就不適用於香港,特區司法機構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監督。經過《基本法》第二條的授權,中央已經不再擁有香港的全部管治權。第二條的法律意義,已經確立《基本法》是授權與限權同在的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授權對中央限權,中央的權力寫在憲法,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由《基本法》規定。
《基本法》是憲法和全國性法律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載體和處理器,憲法和中央的權力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由《基本法》具體規定,以不抵觸特區實行的制度及其享有的自治權為適用原則。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立法原則,是解讀《基本法》的重要法則。
《基本法》第十三同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的外交事務和防務,是體現主權的規定,中央在憲法關於國防和外交的職權,就適用在特別行政區。第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的行政事務,中央在憲法的行政管理權就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授權香港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
《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常委會如認為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違憲審查是指對憲法有權作出具約束力解釋的特定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法律和法規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基本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審查是否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法律意義就是限定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央和香港的憲政關係。常委會擁有《基本法》全面而不受限制解釋權的論述,絕對是一派胡言。
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法規」。一國兩制,香港享有立法權的高度自治權,《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是香港立法會的職權,因此,常委會於憲法的法律審查權,無權修改和廢除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常委會的違憲審查亦不能直接對香港產生約束力,經過《基本法》第十七條的處理,常委會只能將有關法律發回宣告該法律失效。
《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和撤銷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第十八條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不能直接成為香港法律,法律意義就是確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常委會的任何決議都不能直接成為香港有效法律,亦無權決議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普通法予以保留,香港實行普通法,憲法關於立法機關對法律解釋為最高解釋的「大陸法規則」就不適用在香港。因此,第一百五十八條需要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如對條款作出解釋,香港法院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對條款的解釋不能直接成為香港有效法律,因此《基本法》規定只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有關解釋必須經香港法院引用對案件作出判決,將常委會的解釋轉變成為司法解釋,才能夠成為香港法律對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產生約束力。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第一百五十八條對《基本法》解釋的規定,完全是以普通法規則制訂。
《基本法》第五條規定,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憲法關於社會主義制度的相關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就不適用。《基本法》第一章,是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來源和實行的制度,並規定《基本法》是香港最高法律為總則。強世功教授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建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名符其實吹水唔抹嘴。
《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香港實行的制度,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而不是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基本法》是香港最高法律,因此,第十八條規明文定香港只實行《基本法》,不直接實行憲法。《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如果憲法在特別行政區屬於「總體適用」的未知數,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就不是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而是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國兩制根本不能運作。
一國兩制的「兩制」的確不是平起平坐,《基本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於憲法的立法權和法律審查權及解釋權都受《基本法》限制,中央依法治港,憲法之上還有《基本法》,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兩制是特別行政區優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曾經喺澳門大大聲話「《基本法》之上還有憲法」,香港人鍾意食叉燒包澳門人喜愛食狗肉並且合法,饒戈平冬天最好不要去澳門。
2007年香港回歸十周年,前國家主席胡錦濤踩咗西瓜皮,訪港時發表講話認同「一國大於兩制」,回應香港市民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違法違憲的投訴。2012年7月1日,胡錦濤卸任前訪港發表重要講話,強調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胡錦濤的表態是糾正2007年講話的錯誤,選擇在香港表態,帶有打倒昨日的我並向香港市民致歉的用意,胡錦濤尊重事實勇於認錯的高尚情操值得敬佩。
胡錦濤最終明白《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其他中央領導人知唔知?心裡明白裝糊塗!於亂世回歸,香港人只能嘆一句生不逢時,只有林鄭月娥認為香港人需要感恩。一國兩制不是「兩制」之間一種互惠互利的雙贏安排,「一國兩制」的設計,鄧小平最大心願是和平統一中國,原始意念是和平統一台灣,期傳萬世期傳萬紀。不料子孫不肖權慾薰心搞破壞,辱了國邦也辱了門楣,鄧小平的心血付諸東流。
一個中心就是權慾薰心,兩個基本點,其一是有人要做特區皇帝,其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不甘心對特區事務只能扮演「小三角色」,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被推落火炕的根本原因。是錯永不對,山寨中央就算動用全國的「知識力量」,也不可能轉黑為白,只會進一步傷害國家傷害香港。
「中央」曾經拒絕任命主要官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多次行使非法權力規管香港事務,更通過非法解釋修改《基本法》,有關責任人已構成顛覆一國兩制的事實。搞亂香港十幾年導致內消耗不斷令市民受苦,共產黨不能嚴人寬己,必須嚴懲相關責任人。
歷史的痕跡清晰顯示,有人權慾薰心,回歸前已積極佈署要做特區皇帝。主管港澳事務十多年,高度干預搞到香港一鑊泡,廖日軍今時今日在北京仍然能夠大搖大擺,完全是祖先庇佑,但毛主席屬於冇面俾之人,已頒下聖旨誅滅廖日軍九族。不知道陰陽相隔有幾多個十萬八千里,也不知道黑白無常幾時先至將聖旨送到中南海,走得快好世界,廖氏在香港的族人,冇鞋就要挽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