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日新聞:66歲男子不想領綜援要自食其力,用假身份證報細年齡11歲,獲聘任職保安員達7年,至去年續保安牌時被揭發。辯方求情指現年73歲的他年老體弱,望法庭以人道理由輕判,裁判官表明不會因年紀大網開一面:「否則90幾歲嘅人都會造假證。」遂判他入獄4個月。辯方律師昨求情指被告沒不良嗜好,一直奉公守法且工作稱職,多次獲警務處嘉許。他患糖尿病及高血壓,還柙兩周至今身體一直虛弱,現已沒能力工作,日後無奈也要申請綜援,望裁判官可輕判緩刑。
惟署任主任裁判官李唯治拒絕因被告年紀大而網開一面:「知被告辛苦,但睇唔到要考慮人道立場。」又指被告的嘉許狀是「呃番嚟」,稱警務處若知實情就不會發嘉許狀。
很少評論裁決,一來對法庭仍有信心,二來也不是法律專家。但對於以上判決,相信很多人有以下疑問:
- 判處入獄沒有問題,但為什麼不能判緩刑?
- 酌情的考慮點不應該只是他「年老」,年老當然不是一個推卻法律責任的藉口,年老犯謀殺,沒有人認為值得同情。酌情的考慮應為犯案動機,一個老人家為了自力更新拒領綜援使用假證,為什麼不可酌情判緩刑?
- 裁判官稱被告的嘉許狀是「呃番嚟」,這未免涼薄。世上有沒有人憑一張假證而不勤奮工作可以呃一張嘉許狀回來?我相信沒有。他的嘉許狀是憑自己工作取回,但由於他先犯了最基本的遊戲規則,他多勤力也不能得到嘉許,已是一種懲罰,但把兩件事拉起來說成「呃番嚟」,不合理而涼薄。上一代很多人逃難到港都報大自己的年齡以方便找工作,這些人今天不少都名成利就,可不可以說一句「他們的成就都是呃番嚟」?
- 再引伸一點,因為這張假證而令到被告有工作,裁判官可能因此認為他7年所賺得的54萬元也是「呃番嚟」,因而比某些使用假證的案例(詳見資料)重判,不予緩刑。同樣,一個人用假證騙綜援,就是用假證騙得金錢,不勞而獲,但一個人用假證得到一個職位,其薪酬是用勞力換來的,只有假證沒有勞力是不會得到這54萬元。對於僱主來說,雖然那是一張假證,但也只有老伯努力工作,他才會得到相關薪酬,這符合公平原則。考慮至此,判入獄是合理的,但為什麼不能緩刑。
- 以上論點不能與使用假證的黑工相提並論,因為黑工拿取假證等於得到香港人身份,可以享有的福利(如綜援)更多,但老伯報細年齡反而不能領取生果金、長者生活津貼等,省下庫房開支,這應是可作緩刑的考慮。
- 裁判官說到,不重判,90幾歲嘅人都會造假證。問題還是,造假證目的為何?如果90歲的老伯做假證是為了工作,這不是社會的可悲嗎?這個假想中的90歲伯伯不是應予以輕判嗎?如果90歲的老伯隱暪自己豐厚的身家而用假證騙得福利,這是貪得無厭,90歲也可判刑。
基於以上的理據,我不理解裁判官的判詞和判決。於是我嘗試去找一些案例,先是「騙綜援」的案例:
婆婆呃綜援 罕有無條件獲釋(蘋果日報2014-03-06)
七旬婆婆與領取綜援的中風老伴相依為命,自住物業經強拍後獲款逾350萬元,社署揭發婆婆將巨款存入聯名戶口後,沒有如實申報,從而騙取逾五萬元綜援金。婆婆昨承認欺詐罪,解釋因疏忽犯案,已悉數還款,丈夫亦已過身,自己患乳癌。裁判官認為本案非常獨特,當官19年來決定首次引用酌情權判婆婆無條件釋放。
九旬翁騙綜援緩刑與子團圓(明報2013-09-20)
九旬老翁過去10年騙取逾34萬綜援金,同一屋簷下且供養老父的兒子懵然不知。老翁早前承認欺詐被還押近3周,兒子擔憂父子分離,中秋節幸獲大喜訊。老翁昨被判囚半年但緩刑2年,因而重獲自由。被告張粦(91歲)的代表大律師陸偉雄求情稱,被告把涉案金錢全數用於家中開支,並非騙財而換取奢華生活,被告一家人已無力償還涉案的34萬元。被告人生已屆晚年,並無案底,為犯上嚴重罪行而深感後悔,請求輕判。
七旬地主騙86萬綜援緩刑(明報2013-05-14)
七旬地主承認隱瞞擁有西貢13 幅地皮及自住物業,7 年間詐騙綜援金逾86 萬元,早前認罪,昨求情時稱一家五口生活貧困坎坷,有關地皮則被規定只能作綠化或農業用途,難作商業發展,對他沒實質價值。暫委法官蘇惠德接納其情况特殊,判他入獄13 個月、緩刑3 年。
法庭:瞞已婚呃綜援 病翁緩刑(東方日報2012-09-20)
百病纏身兼不良於行的八十五歲老翁,聲稱不欲加重菲律賓裔妻子的經濟負擔,為他支付醫療費,遂自○二年起向社會福利署隱瞞已婚,七年間多領取逾卅一萬元綜援,直至三年前才主動說出真相。他昨在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被判監四個月,緩刑一年。案情指,被告梁浩最初申請綜援時,聲稱自己未婚及無業,直至三年前始透露在九四年已婚,警方調查後證實被告的妻子(六十歲)在一間麵包店任售貨員,銀行戶口有兩萬元積蓄,遂拘捕被告。社署估算後發現被告於○二年一月八日至○九年九月間,多領了逾卅一萬元綜援,被告至今未能償還給社署。辯方求情稱,被告已退休二十年,曾三度中風,又患有心臟病及高血壓,需依賴輪椅出入。
失婚婦騙綜援罰當義工(星島日報2006-11-16)
年近五旬的失婚婦人,因綜援金微薄,八年前隱瞞社署任賣菜小販,供養當時只有八至十五歲的五名子女,三年來騙取了社署逾廿萬元綜援,被告早前承認七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欺詐等罪。裁判官昨判刑時指被告「不惜犯法」,現今長女已成為執業會計師、次子於會考取得七優的佳績,裁判官稱讚被告「行為感動人,是慈母的典範,但慈母還慈母,犯案是法理不容」,判處她二百四十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當騙綜援可以緩刑或判決社會服務令,為什麼拒綜援自力更新反而不能,要受到更大的懲處呢?其中一個考慮點,應該是「用假證的罪行比騙綜援嚴重」。那麼用假證是否一定判入獄呢?我找了以下新聞:
法庭:行使「變性」身份證「雌漢」罰款五千(東方日報2014-01-07)
已婚兼育有一女的中年漢渴望以女性身份生活,在接受醫院的變性評估期間,已不禁「搶先」將自己身份證「變性」,因而惹上官非。他在家中以電腦軟件將身份證的男性性別「男M」及英文名字「Joseph」,分別改為「女F」及「Josephine」,再用打印機印出「山寨」身份證,之後再使用該證到銀行申領信用卡,即時被銀行職員揭發及報警。被告昨在觀塘法院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辯方求情指他將接受變性手術,裁判官最終判他罰款五千元。
假證裝年輕 保安緩刑(蘋果日報2013-02-02)
78歲大廈保安員(圖)擔心日後沒有老闆肯聘用,在內地購買假身份證「傍身」,假證上的年齡較實際年輕10年。一日,他當值時遇上警察查訪,身體不適下誤將假證交給警員,換來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他昨獲裁判官體恤年老,判監3個月,緩刑2年。
用假身份證懵保安緩刑(東方日報2007-07-20)
多次遺失身份證的「食懵」保安阿伯,為節省四百元補領費,竟在深圳以一百元人民幣買假身份證「傍身」,以為「慳番唔少」,到銀行出示假證提款時,因假證粗製濫造而被職員識破。他昨日在東區法院承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被主審裁判官直斥「傻到無人有」,因案情特殊,獲輕判入獄四個月及緩刑一年,但要留下人生的第一個案底。他被判罰後仍貫徹大懵本色,一度連被判甚麼也不知道。有真證不用而用假證的六十二歲被告林德生,承認於今年六月廿九日,在灣仔軒尼詩道的中國銀行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一張印有其真實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的偽造香港身份證。裁判官聽畢案情後不禁搖頭笑問:「點解你(被告)本身有身份證仲要去買張假嘅呢?」被告答說:「年紀大,以前有精神病,食藥食到無記性,成日唔見身份證,去深圳見到有廣告賣(假證),一百蚊一張,補領(真身份證)就要四百!」
以上案例跟昨天那宗案件的最大分別,是他們沒有真正得到工作機會或金錢。但單憑此,是否不能酌情予以緩刑呢?這已在上面討論過,不贅。
法律不是鐵板,當中必然因為不同案情而有所謂「人情」因素。任何人都不希望,社會裏騙綜援的可以輕判,一個老伯拒綜援用假證得到工作卻被重判。
賞惡罰善,獎懶懲勤,我們不應向社會發出這樣的訊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