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凱亮殺害及肢解父母案,控辯雙方共邀請四位精神科醫生作證。辯方的兩位專家分別認為他患上躁狂症及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而控方則指周凱亮只有人格障礙,是自戀自大的人。法官最後採納了周凱亮只有人格障礙,並認為他「好識做戲」。犯事後以精神病為脫罪理由可行嗎?
他像精神病發下殺人嗎?
周凱亮以半年時間籌劃,尋找解剖資料。事前買入利刀、槌及清潔劑等。他更撰寫殺人筆記,提及人體體重與抽血次數比例,研究各種方法毀屍滅迹,包括以針筒抽走屍血及將肉碎製作叉燒飯。他也曾搜尋關於失蹤人口如何獲發死亡證的資料。事發當日,周凱亮以協助清潔為由,邀請父母到家將之殺害。事後,如計劃般把父母肢解,並將部份殘肢拋到大海。他又冷靜地故佈疑陣,報警「尋親」,其後接受訪問時更憂心地說「究竟去咗邊?可以做嘅我哋都做晒!」。顯然,這是經過精心策劃的。
扮精神病患者的「技巧」
事實上,只有約一成的殺人犯是因精神病而作案,絕大多數是沒有在接受治療的。精神病不是在一天發生的,病發前多有跡可尋:如工作表現下降、突然變得孤癖、說話邏輯混亂、情緒不穩、個人衛生變差等。如要在作案前,扮演一個精神病患者,除了對精神病有相當認識,也要非常有耐性,不能被看出任何破綻。最重要的,患有精神病的犯人作案通常是粗略的,絕不會有詳細的計劃,殺人後也不會想盡辦法毀屍滅跡的。因此,要成為一個扮精神病的殺人犯,基本上是一定會被捕的。
精神病院 詐病者的試煉
一般而言,法官會先判疑犯到小欖精神病院進行長時間的精神科觀察。兩位法醫精神科醫生將進行多次會面。若記不熟「劇本」或是「改劇本」,如突然提到新的幻覺或妄想,便會使醫生生疑。而且,診斷更多時候是基於會面以外的證據。例如,周凱亮在病房中交朋結友,談天說地,但在與精神科醫生會面時才出現「曾放空自言自語,過程長達5至10秒」的情況,就連辯方的專家也不禁認為此擧只是為了說服醫生他有精神病。另外,詐病者總是很熱衷地談論著其幻覺及妄想,唯恐醫生「錯過」。若犯人說只是完全聽從幻聽指示殺人,這將是最大的疑點!因多數病人通常會用盡辦法抗拒幻聽的指示!
法官之決斷
最後,法官選擇採納那一方專家意見時,很視乎專家與犯人會面的次數與時間,控方的專家證人會面次數及時間通常比辯方的多。以該案為例,控方曾與周凱亮會面三十次,而其中一位辯方的醫生則只會面了兩個半小時。因此,也可以說,控方的證據通常較為有力。除非控方的醫生也相信犯人患上精神病,否則,只會如周凱亮般被識破。
有精神病就可以當庭釋放?
若法官及陪審團認為疑犯在犯案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分辨行為的性質或行為是否違法,可以「精神障礙辯護」(Insanity defense)以免於或減少刑罰。若是患上癲癇、腦腫瘤等疾病亦可以相同的原因辯護。但若因故意的行為,例如吸毒、飲酒而導致犯案時神志不清,就不能以此作為辯護了。即使成功以精神病為辯護理由,法官亦會因案情而作出判決。基於社會安全考慮,若精神病患者殺了人,多會被判無期限的醫院令,結果實在與終身監禁分別不大。
周凱亮案是一宗悲劇,主角是一個演技有待磨練的演員。演出的失敗,使他餘生的舞台都搬到監獄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