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政權那方的人,為警察濫權護航的理據有多理虧,眾所周知。而最近試圖為警察增加權力的言論,竟然比警察濫權護航的理據更精彩。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於今年3月31日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上,批評有示威者故意侮辱警隊的同時,竟表示擔心不少警員年紀輕,而且中學畢業,只受訓兩年,會情緒失控,故提出成立「辱警罪」。擔心警員學歷低的說話,竟由建制派口中所出,真是好笑極了。
不過這個笑點,並非荒謬之處。真正荒謬之處,是她言論內容。
首先,她說警員年紀輕,中學畢業,有機會情緒失控。可是,情緒失控的警員,不一定是年紀輕。你看「暗角打鑊」的七警,有總督察,有高級督察,而且都一早「不再年青」,理應有多年執法經驗。警員情緒失控,豈可「賴」年少氣盛?
警隊是執法工具,在崗位只可於執行法律容許的權力,受私人情緒影響,就是不專業。況且警隊自稱擁有專業訓練,警員受私人情緒影響執法判斷,不是訓練不足嗎?如果要減少警員情緒失控,政府理應加強警察情緒方面的支援和訓練,使其成為有紀律的執法機器。
再者,警員情緒失控,與示威者故意侮辱警隊有否必然關係?朱經緯棍打途人頸部,途人有侮辱他嗎?在屯門那個無故被壓在地上的14歲青年人呢?在元朗明明沒有和警察有任何身體接觸及言語交流,卻無故被屈襲警的年青人呢?如果警察失控,無視紀律,就要成立「辱警罪」,那不是「警察失職,市民負責」嗎?這是什麼道理?反正,梁美芬不需理這麼多,如果連這麼荒謬的言論都認同,那些「天才」肯定是鐵票。說多幾句廢話,可以更清楚選舉形勢,何樂而不為?
多得高明的警察投訴科及監警會,警察濫權執法,可以沒有法律後果,變相令警察為所欲為。警察多次使用過份武力,甚至以強姦威脅女示威者,仍可逍遙法外。相反,絕大部份示威者根本不敢對警察施以武力,幾乎只有捱打,捱打後仍只得毫無反抗的情況下被捕。真的有必要因為示威者,加強警察權力嗎?倘若成立「辱警罪」,紀律已敗壞不堪的警察多一道護身符,只會更加有持無恐。到時,執行公權力的人限制越來越少,政府權力越來越澎脹,對市民人權的踐踏,有著越來越肆無忌憚的危機。
到時,撐「辱警罪」的人,最好確保你們如奴隸般,就算政府施政如何混帳,警員強姦非禮無惡不作,你也要默不作聲。否則,公然指責警察,小心犯「辱警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