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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廣告,政治洗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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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兩間免費電視台之一的亞洲電視近來陷入財政危機,險些因無法支付牌照費和員工薪金而遭清盤。為求增加收入,一月亞視推出廉價廣告優惠,平均每個三十秒的廣告只需三百七十五元,價錢相當「平民化」(註1) 。據說有些市民知道消息後,打算籌錢在亞視賣「我要真普選」廣告。可惜的是,根據現時規管電視台的《廣播條例》,有些廣告是禁止的:

「(電視)持牌人不得將任何屬宗教或政治性質或關於任何工業糾紛的廣告納入在其服務內。」

一個廣告宣傳某些人對政改的看法,爭取市民支持,令市民傾向某一邊,達致某個方案成功之政治目的,這很明顯帶有「政治性質」,違反《廣播條例》的規定。因此「我要真普選」廣告不能在亞視出現。

香港法例禁止政治宣傳廣告

香港人工作時間長,應付日常生活後難以有精神了解社會上各項政治議題。政治電視廣告的功能,在於為某項政治選擇(例如投票給誰、是否支持某項政策) 傳送正面或負面的訊息。每個廣告只有短短十至三十秒,無法在短時間內以理服人。政治廣告因而運用影像、聲音和各種象徵式口號,引起市民對某項政治選擇的好感或厭惡感。這些政治廣告目標對象當然不是具理性思考的人,而是向不認識政治的人進行「洗腦」。

在香港,免費電視為不少家庭提供娛樂和資訊,而電台則是不少職業司機的資訊來源。兩者的滲透率十分高,如果容許賣政治廣告,對市民的政治取向會有很大的影響。規管電視台的《廣播條例》和規管電台的《電台業務守則》禁止政治廣告,正是為了防止任何人利用廣告影響市民的政治取向和決定。

任何人都須守法是法治精神的一部分

2010年,香港商業電台播放民主黨劉慧卿的錄音廣告:「係時候普選啦……我係劉慧卿。提提你啦,呢個星期日下午3時同你有個約會,到時維園見。」後來有市民向廣播事務管理局投訴該廣告含「政治色彩」,廣管局裁定投訴成立,判詞如此寫:

「由於香港現時並無普選,因此在所有有關廣告版本中出現的『係時候普選啦』這句說話,應可合理地被理解為一種希望改變現行選舉制度的呼籲。故此,廣管局認為,有關廣告試圖宣揚一個政治訊息,即「記住嚟維園參加普選大遊行」。綜合來說,廣管局的結論是,被投訴的廣告明顯是帶『有政治色彩的廣告』。」(註2)

《廣播條例》和《電台業務守則》都沒有寫清楚何謂「政治性質」或「政治色彩」的廣告。但有此判決後,我們可以知道「可合理地被理解為一種希望改變現行選舉制度的呼籲」就是有「政治性質」。

法治精神一項重要的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包括政府和公營機構都必須遵守法例。可是,最近我們打開電視都可看見政府的政改宣傳廣告,包括《有票,真係唔要?》、《有票,梗係要!》和《2017,機不可失》。這一系列廣告名義上呼籲市民參與政改諮詢,但內容強烈地呼籲市民接受政府的有篩選的普選方案,按廣管局的判詞,確實可以合理地懷疑是「有政治色彩的廣告」。既然市民不能在電視台賣「我要真普選」的廣告,政府亦不應在電視台播放廣告呼籲市民支持政府的政改方案。以上一系列廣告的出現,政府有違法之嫌。

政府宣傳片與政治宣傳片的分別

本文不是說政府不能在電視台播廣告。一般而言,如果訊息內容涉及「公眾利益」,政府是有權免費在電視台播放電視宣傳片 (Announcement in the Public Interests,英文縮寫為API) ,例如「向毒品說不」、「勤洗手,小心幕後黑手」、「過馬路,勿分心」等等。政府處理大量民生事務,電視宣傳片提供重要資訊,具有教育市民的作用,有助維持社會治安、公共衛生、增加市民對法律及政府部門的認識,促進社會有效運作。

上文提及的《有票,真係唔要?》、《有票,梗係要!》和《2017,機不可失》一系列廣告的問題在於,這些廣告旨在爭取市民支持政府的政改方案,是政治宣傳(Propaganda) ,而不是政治中立的公佈(Announcement) 。現時香港有很多政改的意見,有人要求更多民主成份的普選方案(例如「公民提名」) 、有人不介意有維持現狀、有人認為人大常委8‧31框架沒有憲制效力、有人希望嚴格跟隨人大常委8‧31的決定。很多想法,未有共識。政府(有篩選的)普選方案只不過是芸芸眾多意見的其中之一,因此上述一系列廣告爭取市民支持政府,符合政府利益(Government Interests),但並不等如合符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s)。所以政府不能將政治宣傳片,等同政府宣傳片(API)。

市民不能在電視台賣「我要真普選」廣告,但政府卻可以播《有票,梗係要!》,確實讓人有「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之感。當然,政府是否真的違法,則有待廣管局審議或法庭司法覆核。最近法律界團體法政匯思就政治廣告提交意見書(註3),希望各關心政改的人士留意。

註:
1:比較之前亞視指定時段三十秒廣告一次約值十萬和無線電視指定時段三十秒廣告約值一百五十萬,亞視推出不足四百元的價錢一次的廣告優惠,十分便宜。參考《經濟日報》2015年1月5日的報導。

2:判詞見政府新聞公報〈廣管局就電台廣告「普選大遊行」及電台節目「十八仝人愛落區」的公眾投訴所作的裁決〉的附件。

3:法政匯思:〈就香港的政治廣告提交的意見書〉

延伸閱讀:
戴耀廷:《司法覆核與良好管治》。香港:中華書局。2012年。

原題為〈政治宣傳廣告的爭議〉,載於香港電台通識網:http://www.liberalstudies.hk/blog/ls_blog.php?id=2505&mother_id=1701

作者盧日高,中學教師,進步教師同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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