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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20「候補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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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香港2020今日(3月4日)召開記者會,就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作出建議。陳方安生指建議是在人大831框架下,讓選民達到真的選擇。建議包括民主化提委會,以個人票取代公司票,增民選委員議席。建議亦限制候選人獲委員提名的上限,同時設候補候選人機制,讓成功入閘的人士以候選人形式列在選票上,假如在第一輪投票無人獲過半選票而該候補人屬得票最高首兩人,提委會須確認其為正式候選人。

建議具體如下:

  • 廢除提名委員會所有界別的公司代表,代以個人票
  • 第四界別中的區議員互選席位改由全港民選產生,共117席
  • 候選人獲選舉委員會提名的數目設限,上限為20%,確保選舉有競爭,入閘則只須10%
  • 選舉委員會委員在提名正式候選人時必須投三票
  • 已入閘的候選人可以候補形式列在選票上,選民可以投票予正式候選人或候補候選人
  • 在第一輪投票中,正式候選人必須獲過半數支持方可當選
  • 如第一輪投票中無人獲過半數,得票最高的兩人進行第一二輪投票
  • 如在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高中的兩人中有候補候選人,選舉委員會須確認提名該候補候選人為正式候選人

陳方安生表示,會爭取各界包括泛民主派支持建議。

【香港 2020 方案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 201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2014 年 3 月 20 日,香港 2020 向香港特區政府提交「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 201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意見書。文本撮要載於附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2014 年 8 月 31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兩個選舉辦法的決定(俗稱「8.31 決定」),徹底摧毀香港人對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及 2020 普選立法會的盼望。

首先,我們強烈譴責行政長官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的結論,為「8.31 決定」鋪路:

「於 2012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已作出較大變動,故此普遍意見認同就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在政改諮詢期間,香港市民及多個民意調查都顯示大多數香港人認為要達到立法會全面普選, 必須廢除功能組別及分組票點制度,但行政長官的報告卻完全漠視民意。

行政長官及「8.31 決定」沒有提出改革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令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 12 月 29日決定,2020 年可以全面普選立法會的目標難以實現。

去年「8.31 決定」圖以假普選方式選出行政長官,並限制候選人數為兩至三名,容易受欠缺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操控。「8.31 決定」變相推翻 2007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許下的 2017 年行政長官可由真普選產生的承諾。

「8.31 決定」令香港造成前所未有的撕裂和不穩,兩派意見各走極端。如果特區政府嘗試以假普選方案爭取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只會徒勞無功。特區政府及親北京份子歸咎立法會泛民主派阻礙落實真普選,但香港大部分市民和國際社會都能認清政改失敗、踐踏香港前途及「一國兩制」的責任誰屬。

香港 2020 充分感受到市民對「8.31 決定」的憤怒和失望,特別是青年人及受高等教育的人,他們都深知現有的自由、價值及未來的生活方式正危在旦夕。但無論如何,香港 2020 會繼續參與政改諮詢。

香港2020候補人方案圖解
香港 2020 的建議:

若要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通過 2017 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須有所準備,對政改方案提出實質的修訂,令到行政長官選舉結果更能夠反映選民的真正意願。

香港 2020 以一年前公布的政改意見書為基礎,進一步提出改革提名委員會組成辦法的建議如下:

  • 廢除第一至第三個別界內的所有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每名選民只可在一個界別分組中投票。
  • 在第一、二、三界別中無權投票的登記選民,可直接選出分區代表,取代第四界別中現時由區議員互選的席位。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8.31 規定不能增加第四界別的人數,因此全港選民直選產生的分區提名委員數目為 117 人,而非一年前香港 2020 所建議的 317 人。

有關提名程序:

  • 任何人具備《基本法》第 44 條所列的資格,及取得提名委員會四個界別中最少十分之一委員(即 120 人)支持,便獲提名委員會提名為行政長官參選人。
  • 每位行政長官參選人取得的提名數目應設上限,確保不會有人壟斷提名而排拒其他人參選。香港 2020 建議合理的提名數目上限是提名委員會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即 240 人)。
  • 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必須公開及透明,各參選人有機會公開宣傳政綱。
  • 當選擇最後二至三位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時(即獲過半提委支持),提名委員會每位委員必須投三票。

有關選舉階段:

我們就行政長官選舉的建議建基於以下原則:

  • (1) 必須明確規定候選人的當選得票門檻,確保當選者有足夠的公眾支持度,令他/她具備政治認受性成為行政長官。這個獲多數選民支持的門檻可由本地立法決定。
  • (2) 提名委員會委員的角色和責任是向選民推薦符合資格及有份量的行政長官候選人,以保證他們有足夠政治認受性,達到法例要求獲多數選民支持當選。
  • (3) 確保政治認受性的最佳方法,不但要求在眾多對手中勝出者能爭取到提名委員會的支持,更重要是得到廣泛社會支持,提名程序才稱得上有效。

總結來說,香港 2020 建議「候補人方案」:

  • 凡獲十分之一提名委員會提名可入閘的人士, 他們名字都會出現在選票上(除非個人不願意)。
  • 獲過半數提名委員會支持可出閘的是「候選人」身份; 其他不獲過半數支持的是「候補人」身份。
  • 第一輪全民投票,只有獲過半數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才合資格當選行政長官。
  • 任何候選人只要取得超過百分之五十有效票,便正式當選為行政長官。
  • 投票給任何一位在選票中出現的候選人或候補人,皆為有效票, 但只可選一人。
  • 在全港選民行使一人一票選行政長官的第一輪投票中,若然沒有一位候選人取得超過百分之五十選票,最高票的兩個人不論是候選人或候補人,將進入第二輪投票。
  • 若出現進入第二輪投票的一位或兩位人士均為候補人,提名委員會必須再啟動提名程序,確認他(或他們)候選人的資格。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當選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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