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ntcast
Channel: 政經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18678

聯合聲明失效,南京條約就有效?

$
0
0

1840 年南京條約是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君主授權簽訂的和約,開宗明義兩國君主因先前鴉片戰爭的不和而有意修好:

茲因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不和之端解釋,息止肇衅,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一、嗣後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割讓香港則載於十三條之中的第三條:

三、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然則 1856 年因亞羅號事件爆發英法聯軍之役,蓋戰役之開打,即違反南京條約第一條。遂於 1858 年新訂天津條約: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因視兩國情意未洽,今願重修舊好,俾嗣後得永遠相安;……第二十一款 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往英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查嚴拿,查明實系罪犯交出。……第二十三款 中國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債務者,由香港英官辦理

可見天津條約確認了香港的英屬地位;然而嫌隙未除,聯軍再戰至北京、咸豐北逃熱河,得由俄國居中調停。戰後,清、英 1860 年北京續增條約:

茲以兩國有所不愜,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後不至失和。……將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品,交與大英……立批永租在案,茲大清大皇帝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曆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以期該港埠面管轄所及庶保無事。

北京條約再三確定英屬香港及九龍的地位,至 1898 年又立《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溯查多年以來,素悉香港一處非展拓界址不足以資保衛,今中、英兩國政府議定大略,按照黏附地圖,展擴英界,作為新租之地。

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港九新界至此成形。1900 年八國聯軍侵華,此後無論辛丑條約或 1943 年二戰期間中華民國與英國所訂的《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條約與換文》均沒再提及香港;此處值得留意的是,香港和九龍是大清大皇帝「給予」、「付與」大英大君主的土地,界限街以北則是「中、英兩國政府議定大略」「作為新租之地」,割讓與租借有嚴格的不同,此即中英聯合聲明失效後的爭議基礎。不過,當大清業已覆亡,民國的幾個軍閥政府又忙於內鬥無暇處理前朝條約,英國其實是以「維持現狀」形式據有港九新界。姑且不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否有權代大清大皇帝收回新界(各條約正本現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寄存於台北故宮),連英國政府是否得到大英大君主授權放棄香港九龍也未有明文(只有「國會至上」精神),所謂香港地位的法理基礎是否穩固,應屬疑問。

1945 年昭和天皇發佈終戰詔書後,盟軍太平洋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日軍應向蔣介石投降,但英國海軍上將夏愨按倫敦旨意火速率領特遣艦隊抵港受降,成立軍政府,並在翌年五月移交治權予戰前的文官總督楊慕琦,此後香港重建與嬰兒潮已是歷史。

當我們引經據典查考香港地位時,我們就必須問,當初大清大皇帝是根據什麼權力「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說到底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把土地當作私己利用,以為與大英國君主交好;當大清大皇帝覆亡,整個條約架構其實同時消失,尤其是中華民國以兵變及政變推翻前朝,共產黨又以革命戰爭推翻民國:宣統帝尚有退位詔書留予中華民國,但其實雙方全無簽署關於外交的繼承文件,遑論全盤推翻中華民國憲法的共產黨,有的只是新政權自我營造的新憲法,而新政權究竟是接收前朝一切土地財產還是不承認一切平等條約(承認一切平等條約還是不接收前朝一切土地財產?),其實有大量任意的空間作詭辯偽術。國民黨可以光復台灣而無力接收香港,早已說明政治現實並非法律條文或倫理所能解釋;港英澳葡可以在毛澤東眼皮下存活數十年,鄧小平卻頂不住民族大義的政治壓力而必須大膽試行一國兩制,說到底背後就是政治現實。中共國務院選在政權移交後的 1997 年 7 月 1 日公佈特區圖,而非在 1990 年公佈基本法的同時載入,就是要避免擅自更動香港邊界的「內政」行為變成另一回中英爭拗的議題。

1997年7月1日中共國務院公佈之特區圖

政治現實:韋伯定義國家是「擁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地位」的實體,政府、警察、法院均基於國家的存在而運作,而國家與人民之關係,當今之世無不是透過憲法綁定;回到香港的地位,簽訂南京條約或中英聯合聲明的君主或政府,四者(大清皇帝、大英君主、中國政府、英國政府)無一曾透過任何形式得到香港人民授權代表,各條約更從無港人代表簽字,土地和人民作為大國籌碼私相授受拋來拋去,已赤赤裸地揭示 1648 年西發里亞和約以來以主權國家為單位的盲點,任政治包裝如何漂亮也無改殖民地的本質--香港人民從未自己決定自己的前途。

所謂法理基礎,是與人民認受性相輔相成,是以民主社會每若干年再行選舉,確定人民再次授權,始行施政、執法,法例、法治始視為有效,否則,躲在法院背後的說到底就是槍炮;這個簡單的道理,已由台灣人民透過直選總統及各級政府議會成功展示其奇蹟--六十年前在大陸訂立的憲法,經過增修條文及多次民主實踐,確立其在島上可被持續執行,而不必再依賴軍隊。反之,中共扶持成立的特區政府作為外來政權,遲遲得不到人民認受,每每託詞中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決定,卻迴避不談橡皮圖章的虛偽及中共憲法本身的混亂;在政治中屢屢計算到軍警槍械,而非人民心悅誠服,社會何得安寧?在可見的將來,中共特區殖民政權將一波又一波地面對法理地位的挑戰

圖片來源:

  1. 北京增修條約,來源自國立故宮博物院
  2.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黏附地圖,來源自維基百科
  3. 香港特別行政區圖,來源自香港政府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18678

Trending Articles



<script src="https://jsc.adskeeper.com/r/s/rssing.com.1596347.js" async> </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