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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城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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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委員會(簡稱城規會)與一般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咨詢委員會不同,法定機構有些根據法例成立,有些則不是,為人熟悉的例子有香港旅遊發展局、香港貿易發展局、香港藝術發展局等等。由於不屬於政府體系,故不如政府部門直接受立法會監察及制衡,卻擁有較一般部門更多的決策權協助政府執行行政程序,加上委員由政府或特首委任,經常被批評有權無責、橡皮圖章(向政府放水)與行政透明度不足。

近年,但凡涉及有關城市規劃議題的法定機構,例如進行古蹟評級的古物諮詢委員會、執行環評程序的環境咨詢委員會及執行市區重建的市建局董事會,都成為民間與專業團體極力批評的對象。

當中固然與政府施政的既定程序偏袒城市發展及地產商有莫大關係,另一方面法定機構所以成為焦點源於其不屬於政府體系的特性,導致民間以政治行動施壓藉此嘗試對行政會議及特首作出制衡。這亦正有助我們了解目前香港官僚體制的行政主導形式,就是法定機關在制度上對行政會議及特首沒有制衡能力,行政會議及特首的決定可以由此濫權將公務員體制變成介入特權遊戲的工具。

根據地產霸權一書作者潘慧嫻指出:「自八十年代起,大地產商透過囤積農地,當大地產商認為時機適宜,就將農地改變為住宅及其他用途。........唯一風險就是,有些農地可能屬於法定分區計劃下的[農地使用]區,遂變得沒有開發價值,即使在這情況下,地產商仍可申請重新規劃。」P.82TO83節錄

筆者在此對地產霸權內文作出一些補充,在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計劃所用的程序,有別於地產商就更改土地用途所按的程序。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計劃的四千平方米換地安排,附以由政府出手大規模更改土地用途,實質上就是一個將發展區內土地用途得到重新規劃的程序,換地就是將在發展區的總體土地用途經行政會議落實後,仍然無發展潛力的土地換到可建私人住宅的土地,換句話說,城規會程序絕對可以左右地產霸權的分佈,在地產霸權的運作上絕非閒角。

根據城規會其網頁指此法定組織,主要職能由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條例第3條規定,即透過有系統地擬備行政長官所指示的香港分區計劃大綱圖及發展審批地區圖,並根據條例第6條及第6A至6H的規定,讓公眾進行就該等圖則提出的申述,對申述的意見及進一步申述的程序,然後根據條例第8條的規定,將草圖連同申述程序中各階段所收到的意見及修訂,一併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最終決定;

城規會亦考慮根據第12A條、第16條及第16A條提出的申請,並覆核其對第16條及第16A條申請作出的決定。(節錄自城規會網頁)

城規會在職能上未有清晰說明的是有別於條例第3條、第6條及第6A至6H條,公眾(地產商)就更改土地用途所按的程序,第12A條向規劃委員會申請,第16條就圖則而申請許可及第16A條修訂就圖則而批給的許可三條條例中內文皆有"規劃委員會可拒絕考慮該申請” 的字眼,即城規會在職能上的當對象是行政會議及特首其角色是執行機關(極其量只可建議修訂),當對象是公眾其角色是申請的審批機關。故此在發展商私人項目及原居民丁屋申請時規會就可不時突然發揮作用,建立把關形象掩飾其橡皮圖章的醜行,但到行政會議的項目如反對高鐵的一萬四千份反對書及反對解放軍碼頭的兩萬份反對書,就可厚住臉皮通過,再將爭議焦點放在城規會,始作俑者行政會議卻置身事外,實乃地產霸權的共謀。

同時城規會在這雙重角色底下,加上以往由利東街民間規劃"啞鈴"方案開始到近年解放軍碼頭等民間抗爭,漸次暴露城規會有關機構中立性與官員行政操守問題的多重問題,例如在行政上以至會議文件皆由規劃署掌控,曾經在審批及申述會議中強行中止公眾發言,三十多名委員中雖有不同專業界別人士,但法定會議人數只需五名非官方委員等等,不勝枚舉,佔領城規會一文已有詳述在此不贅。

職是之故,城規會會議無異於假借專業技術的外觀包裝,掩蓋實際為行政會議小圈子利益服務,所作的各式各樣違背公共利益和低效低能決定(鄒崇銘語)。在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計劃中,行政會議小圈子假借[增加房屋用地供應]之名,藉此換地與更改土地用途,進行破壞鄉郊拆散社區,浪費土地資源以利益輸送等種種惡行。出席城規會會議就是要透過行動與發言癱瘓行政主導程序,迫使政府撤回計劃,打擊官鄉商勾結,重奪人民在土地規劃的審批權,重奪城鄉未來!

召喚所有就東北規劃向城規會遞交過意見書嘅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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