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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憲」與「違憲」間需思考的數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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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於星期一發表其政改立場書,指特首候選人無須愛國愛港、設人數限制、提委會不一定要依然四大界別方式組成等。其中一個最受爭議的立場,是認為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違反基本法。公會認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表明候選人需由提委會產生,因此任何令提委會成「橡皮圖章」式認可的制度是為違憲。大律師公會前主席余若薇卻指公民提名「合憲合法」;而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教授亦表示,他們的律師顧問認為公民及政黨提名並沒有違憲。究竟有沒有違憲,看來專家們還有一番討論。筆者倒是希望指出,法律問題故然重要,但民間亦應跳出「違憲」與「合憲」二元對立的框框,從中思考數個重要的問題。

第一個是今次政改的性質。大律師公會立場一出,尚未完成第一階段諮詢的袁國強司長已經急不及待跳出來,支持「違憲」的觀點,指公會是「議事論事」;然而,當被問到是否認同無須愛國愛港、限制人數的觀點時,他卻立刻耍手擰頭,說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政府的雙重標準,無非是只想接受跟自己相同的意見而排拒異見,全無任何規則法律依據可言。可記得,基本法上也沒有寫上「全票制」、「機構提名」的字眼,卻一個又一個地被中央僭建上去,來限制市民的政治權利。政權如此漠視法治,如果民間純粹落入了法律細節、技術性的討論,很容易便會政府扭曲,被一個個無理的鐵籠困死。

筆者需強調,上述的不是要大家全盤否定法律的框架,而是不能純粹將政改視為是否符合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忽略了更核心的問題。這個核心,就是「基本法是什麼」的問題。基本法跟其他憲法一樣,其作用是限制國家、政府的權力,以法治去保障、彰顯市民的政治、社經的權利;憲法賦予人民平等參與政治的權利,我們便要思考提委會這制度是否符合這條件。現時改革提委會的方案中,頂多只能擴大到三份一選民可以提名;而政府積極招手的學者方案,更只有千二個提委,實在說不上能令廣大市民實踐到政治權利。

離開法制的討論,就是「香港人想要、需要什麼政治制度」的問題。設計一個民主制度,是需要考慮其實質效果的。過去十多年的香港,貧富懸殊惡化、財富集中在大財團、市民生活空間收窄、社會矛盾分化加劇、問責官員不需問責等問題,其主因在於政府沒有認受性、也在於當權者只需向小圈子集團負責。設立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就是要改變千多人的政治經濟壟斷,使行政立法關係磨合而有效善治、使政策更能照顧中產和基層市民的福祉。中央多次表明今次是終極政改,最後一次機會,不是應該改得更好、更符合香港的需要嗎?

最後,就是基本法是否有與時並進的問題,其他國家在面對政治社經環境、文化價值觀念的演化下,都有修改憲法的例子。基本法撰寫於廿多年前,很多香港現時面對的困難和轉變,不是當年的草委能夠想像到。憲法的內容,如果在社會仔細討論過、得出共識、理由有正當性時,絕對可以修正改善。究竟公民及政黨提名是否違憲,尚未有定案,但這些能擴大、保障市民政治權利的制度,肯定是有其正當性的。從民間團體、政黨和各項民調來看,公民提名得到廣泛市民支持,這點也是不可置否的。

原載於 30/4/2014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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