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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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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剛發表政改意見書,一石激起千重浪,政改三人組,像如獲至寶,高調同意大律師公會意見,喜上眉梢地否定「公民提名」。

我希望三人組不要高興得太快,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最重要是下面幾個重點:

1) 在制定選舉規則時,應充分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 在法律上,「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可以用「參照目前由界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以外的方式組成。例如在界別組成中,如被認為不當地偏袒富裕階層或某些功能界別,或歧視某部分社會人士,則從平等或公平、有否「有廣泛代表性」、或是否為有效的代表和有意義的參與的種種角度上,皆可引起憲法性爭議。
3) 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有關在選舉法例引入額外條件,要求向提名委員會提出參選意向的人士必須「愛國愛港」的建議,在法律上是備受質疑的。
4) 為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的數目設限制,可以說是侵犯了提名委員會的權力和自主。
5) 假如選舉安排要求提名委員會必須通過特定的多數才能否決某些申請人成為候選人,會對提名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力造成一個不合法的束縛,變相成為自動提名。

北京官員,政府及香港親中團體在過去數月,不斷標榜政改討論,要回歸基本法,不能偏離法律框架,概然是這樣定調,政府應馬上收回下列言論:

1) 特首候選人要「愛國愛港」
2) 提名委員會「必需要」按照現時的「四大界別」
3) 提名委員會是「機構提名」並要體現「集體意志」

香港大律師公會清楚表達,上面三點要求是「違法違憲」,政改三人組是否應馬上表態接受香港大律師公會「權威性」的法律意見?

政改三人組不能斷章取義,在這重要法律意見上,只取一點,而故意忽略整體。

本人尊重香港大律師公會對「公民提名」持相反的意見,但請大家不要忘記,香港很多資深法律專家,已明確表示「公民提名」,是沒有違反基本法的。

無論從「法律」及「政治」層面,「公民提名」是唯一可抗衡中方所提出的「篩選方案」。大家必需堅守這底線,一步也不能讓。

希望在5月6日佔中商討日(三) 及6月22日「全民電子公投」時,能獲得最多市民支持。在這民意基礎上,香港的命運是可以改變的;懇請大家努力參與,發揮個人小宇宙,讓香港有一個「公義」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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