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案啟示錄
(之一)
外傭居港權案終極上訴,2月28日最後陳詞,終審法院聽取雙方陳詞後,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擇日頒布書面判詞。終極上訴未審先輸,菲傭遇人不淑惡夢一場,Kumusta ka?
終極上訴,外傭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霍咸為代表,而政府代表則仍舊用同是英國御用大律師的彭力克。《基本法》是中國的法律語言,是中國全國性法律(包括憲法)與《中英聯合聲明》雜交生成的雙頭怪嬰,解讀條文需要熟悉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在《基本法》面前,兩個鬼佬大律師係海軍鬥水兵,香港納稅人啲錢又被用嚟打水片。
終極上訴2月26日開庭,外傭代表律師霍咸在聆訊中強調,《基本法》24條已訂明非中國籍人士居港條件,持有效旅遊證件入境、通常居港7年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條文言簡意賅,應以「自然和基本」方式解讀,「通常居港」一詞亦然,並不包含任何技術意義及特別解釋。
霍鹹並表示,根據普通法對「通常居住」解釋,外傭已經符合《基本法》第24條,有資格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基本法》並無賦權讓政府為管制入境而限制「通常居港」的定義,故以《入境條例》決定申請者是否擁有居留權屬違憲。但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若只照字面解釋「通常居住」,囚犯都可以成為永久居民,馬道立明寸英國御用大律師霍咸,預兆外傭必敗。
霍鹹理直氣壯回應,「通常居港」必須合法並自願定居香港,有正常居留目的,如受教育或受聘等,留港或離港習慣皆有一定規律,囚犯非自願留港,政府對該種人有理由不批出居港權,菲傭則不同,他們與一般外籍工作者無異,待遇不應有別。
《基本法》第24條(2)(4)中提及的「通常居港」,被視為擁有合法文件入境,霍咸的解說算是「眼光獨到」,《基本法》並無賦予權力政府為管制入境而限制「通常居港」的定義,亦正確無誤。但如果先搞清楚「有效旅遊證件」的性質,相信大律師霍咸可能就唔會接唎單case,就唔會被本地啲扭計師爺老點,令自己喺法庭亂噏廿四出醜。
《基本法》第2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24條(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什麼是「有效旅行證件」?證件過期及偽證無效,不可能需由憲法性法律規定。「持有旅行證件進入香港」」是用、(頓號),頓號是「和」、「以及」之類的連詞,就是意思未完,係「我有說話未曾講」。「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證件的有效性是「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法律含義清晰明確,即是移民簽證。
「通常居港」一詞不包含任何技術意義及特別解釋?大律師霍咸的解說絕對錯誤。「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目的是為達到「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條文的法律含義非常淺白,「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是規範移民成為永久性居民的憲法規定。「通常居住」是相對於長期居住或一直居住,每年居住多少時間定性為「通常居住」,由本地立法規定。
第24條(2)及(4)條文的法律含義完全相同,24條(2)是規範內地移民成為永久性居民的規定,24條(4)則是規範非中國籍移民成為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基本法》第2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24條(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第24條的中國公民,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基本法》1997年7月1日開始在香港實施,中國憲法的效力只覆蓋國內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是指國內的公民和香港的中國公民。第24條並無對台灣及澳門的中國人作任何規定,由香港特區政府自行立法規定。
24條(2)所規定的中國公民,是指得到批准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公民,審批國內公民來港定居,屬國內公安機關的權力,因此不能寫入《基本法》。將公安機關的審批權力加入第24條(2),條文就很容易理解,亦能夠反證24條(4)的法律含義。
第24條(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中國公民;」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單程證是出境定居通行證,已注明目的地是香港,旅行證件的有效性是「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是規範內地移民成為永久性居民的規定。「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是特區法律的規定,「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以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都是由國內法律規定。
外傭入境係工作簽證,在香港工作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居住性質亦非「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不符合第24條(4)的規定,根本冇資格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係嗰啲扭計師爺為咗搵真銀喺度搞搞震,利用外傭「虛幻的人權」造福自己。
大律師普遍係扭計師爺,以挑戰公義為生,屬於流氓行業,人哋出錯佢就食住上,行業特性已規限大律師不能夠成為公義的守護者。香港回歸十幾年來一直都是爭拗不休七國咁亂,大律師及「法律學者」功不可沒。
《入境條例》之錯,不在於規定外傭連續工作滿7年不算「通常居港」,而是非中國籍的人未經批准定居,「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就可以申請成為永久性居民。未經批准定居的居住,不能視為「通常居住」,《入境條例》抵觸《基本法》第24條的有關規定,不符合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原則。
葉劉淑儀同埋梁愛詩成日嘈喧巴閉高唱「釋法兒歌」,係死唔認衰,希望借人大條裙冚自己對腳;外傭居港權問題困擾香港多年,係特區政府明明有錯偏不改。面係人哋俾,架係自己丟,第24條屬於自治事務範圍內的條款,條文解釋權屬自治權的組成部份,要求釋法就是斷送自治權並且違憲,釋識色,色佢老母。
可能已知終院不會提出釋法,終極上訴最後陳詞,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彭力克要求法庭判案時考慮1996年籌委會的意見,並表示不違反普通法精神。馬道立大法官立即交叉彭力克,強調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如果尋求釋法後,法庭需要跟從釋法內容,但如果不需要釋法,法庭又何需參考和釋法有關的文件?
1999年12月3日,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帶領終審法院跪低,確認人大常委會有權在任何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頒布關於《基本法》的個別條文的解釋,香港法院有責任依循。「尋求釋法後法庭需要跟從釋法內容,不需要釋法,法庭又何需參考和釋法有關的文件,」這是一個清晰的訊號,2013年2月28日,首席法官馬道立莊嚴地宣佈,帶領終審法院挻直腰板重新站起來,話之你人大係唔係自我約束或是自話自說。梁家傑、梁愛詩及一眾大律師和「法律學者」有冇聽出耳油?
馬道立已事先張揚唔好將法院政治化,但律政司仍以合法權力提出釋法的非法請求,好戲在後頭,睇吓大法官馬道立喺判辭點樣交叉袁國強。
明報──英國御用大律師霍咸亂噏廿四: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227/-2-2904679/1.html
大公報──首席法官馬道立交叉禦用大律師彭力克: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politics/2013-03/1465468.html
YouTube──沉默就是縱容不斷犯錯: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hH4yht5AU4